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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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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3.
再审审查阶段,如果该再审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有权撤诉;再审阶段一般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由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对原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法院应准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再审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制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错误民享审判行为的重要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显著功能,但也存在着自身亟待完善的问题:有权申请再审的诉讼主体范围应作准确定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等审判行为应有严谨的规范;确立造成错误民事审判行为当事人过错追究制.  相似文献   

5.
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设计关涉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维护的矛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重规定了当事人中请再审的程序运作,但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合理维护司法既判力。在二者价值衡平的前提下,应当对申请再审程序的各阶段作出合理划分,申请再审的阶段不同,二者衡平的视角和重点亦不同。  相似文献   

6.
司法终局性强调司法机关对纠纷作出判断后,裁判应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任意启动。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导致终审不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司法终局性在理念上、制度上、价值实现上存在冲突,应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予以重构,以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实现司法终局和权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对其予以完善。完善再审程序应确立“依法纠错”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前提下启动再审程序 ;对法、检两院启动再审程序作严格的限制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时限。  相似文献   

8.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制度,用以解决权利被生效裁判所侵害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我国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现行立法存在着结构设置不合理、前置程序不严谨、指引性条款不明确、案外人声明不服的对象不周延等多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重构。从宏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从微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诸多具体程序,如适格当事人、再审事由、时间限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都亟需重构。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60个条款中,直接与再审审查程序有关的共计8条,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调整、事由的适当限制、期间的重新确立、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等多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对本次修正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亮点作一解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诉讼效益原则、处分原则、既判力理论、举证时限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检讨。笔者认为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它降低了诉讼效率 ;有悖于处分原则、既判力理论及举证时限制度。因此 ,需要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如下革新 :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重新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严格规定再审审查的范  相似文献   

15.
论再审程序应体现司法效率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再审程序亦应体现客观公正与司法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再审制度,对于申诉、申请再审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时限、次数、审级、条件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效率.依据效率原则,应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基础的启动再审途径,实行一次再审终局制度,并对启动再审的时限、审级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6.
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再审申请权规定简单化、启动主体多元化、再审事由原则化等缺陷,提出在重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对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再审程序与立法指导思想、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效益等内在关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再审申请状,是民事案件韵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所制作,使用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过,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般应借助“再审申请状”这种诉讼文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申请状”不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意思表示的确定性记载,它还是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可缺少的依  相似文献   

18.
支持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修改的理念是程序正义、细化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理由的趋同能够克服申诉难、纠错的理念应彻底抛弃等。新法的实施已经为实证检验立法者立法所依据的假定前提提供了基础。综合实践状况以及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仍需考量并应当作为纠错理念的内容之一。此外应予引人的理念包括:救济当事人的理念以及司法效益的理念。据之,新法对再审理由修改的许多成就应予肯定,有些理由需要作限定性解释,有些再审理由应当取消,有些再审理由应补充进去。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行使诉权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环节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也各异,但在体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害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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