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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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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提供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消费型受贿行为与一般的受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严重危害着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危害着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制度,危害着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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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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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什么是受贿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85条第1款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受贿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不是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第二,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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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是较为多发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受贿行为,离不开对谋利要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一般受贿行为可分为收受型和索取型。根据《刑法》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收受型受贿的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即索贿,其谋利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对收受型受贿谋利要件的理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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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查办受贿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对某一行为认定是受贿还是接受馈赠往往不宜把握,而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义之邦,接受馈赠或收受并回赠是一种早已深入人心的社会习俗。因此,正确把握和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对于准确处理案件来说,显得十分必要。一、受贿与接受馈赠的本质特征受贿是一种典型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犯罪,是把公共权力变为私有权利的腐败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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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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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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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犯罪,是指请托人主动将贿赂物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予以收受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将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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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116-118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在斡旋受贿罪的案件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本文将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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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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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方式三个环节是:索要财物的受贿;收受财物的受贿;回扣财物的受贿。一、索要财物的受贿。索要财物的受贿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职权向公务的当事人,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公务的当事人有求于受贿人办事,受贿人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从事公务的当事人索要财物。索要就是强索硬要,迫使当事人送财物。此刑种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本罪条件,以其向他人索要的财物为此种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方式受贿罪的证据认定,主要基于抓住索要这个环节,即可认定。如武钢销售部次材料科计划员雷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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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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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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