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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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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名老工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与所在企业订过多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合同到期,所在企业又要和我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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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厂的职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陈某看了《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便要求该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等了一个月后,该企业也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随即以该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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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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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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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求职者来说,找到工作后的任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对劳动合同条款不熟悉而埋下隐患。9月18日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更加明确了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有据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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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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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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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根据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法》中最为闪亮的亮点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的一大“利器”,因此一推出,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震荡,很多人以为“铁饭碗”的时代又回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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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文章通过论述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指出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原则上不宜约定违约金条款。对违约金条款的设立,劳动立法应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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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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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原来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职工经济补偿(除职工违纪等造成的解除外),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但一些人事干部或许不知道,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补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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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由于《劳动法》及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在1994年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定型,劳动合同较为单一的情形下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新类型的劳动合同层出不穷,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已不适应,如何调整和规范日益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研究的一大课题。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在我国,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