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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处遇,即被判处监禁犯人的待遇问题,其实质在于犯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纵观刑法史,我们可以发现监禁刑自发韧之时,就与惩罚、威慑、隔离等等范畴结下了不解之缘,就意味着对犯人权利的剥夺。显然,这与重视个体权利包括犯人权利的近现代政治哲学有着天然的不协调。如何解开这一悖论,正确看待和处理犯人监禁时的权利,是一个悬而未决但又鲜有涉猎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18世纪以来,监禁在西方社会逐渐演化成一种主要的刑罚方式。自此监禁处遇的大舞台上演奏了色彩纷呈的剧目,有古典的和新古典的惩罚模式,有康复模式、重新回归模式、监狱人道主义模式,更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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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一个渔民在一个小岛上发现了一个储物桶,里面装着一个大约2岁的女婴的遗骸。到底是谁杀死了“宝贝格雷斯”?2009年11月,杀害小女孩的凶手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当杀人凶手的身份被曝光时,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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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雄是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至今被控的最高级官员,检方指控其犯有20多项重罪,其中严重失信罪刑罚最重,可判处终身监禁或20年监禁。(图/MyPap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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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败中渡过百年的美国缓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即将步入新世纪的时候;许多早年成立的缓刑监管机构迎来了它们的百年庆诞。在过去的岁月里,对缓刑制度的运用已超出了激进的改革者最乐观的预料,缓刑现在已经成为最常用的刑罚替代手段。从1982年到1990年,随着美国犯罪人数增加,被判处缓刑的犯人人数已超过了被判处其它矫正措施的犯人人数的总和。虽然,矫治缓刑犯、累犯和公共安全等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但是在刑事司法机构中,最棘手的问题是监禁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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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每日邮报》7月18日报道.沙特一位“文身大师”因为上门为女性顾客提供化妆和理发服务,被沙特法庭判处鞭笞200下。同时他还因曾为女性文身,被判1年监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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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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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与国外不同,我国刑法新规定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与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效果不同的特殊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种特殊的死缓如何适用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刑罚裁量阶段,时间条件应当承认终身监禁具有溯及力,数额和情节条件应当遵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处死刑——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宣告死缓——具有贪贿次数多、手段恶劣、时间长、动机卑劣、职级高、规模大等情节时进一步宣告终身监禁这一裁量模式;另一方面是刑罚执行阶段,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死缓考验期间和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具有减刑的可能性,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然具有监外执行的权利。同时借鉴加拿大"内展义工"项目给予终身监禁者激励,通过特赦制度给予其重返社会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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