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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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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与其项下的货物具有同等价值,并且使在提单上设置担保物权成为可能。在我国对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对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即当买方拒不付款赎单时,作为提单持有人的银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何种权利,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抵押权,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我国解放后的民事立法受苏联民法影响较深,长期不区分抵押和质押。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大国的今天。对提单究竟属于何种担保物权,笔者认为只有从担保法的角度去考虑才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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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的含义、构成、证据效力以及与清洁提单的关系等问题,同时对于在实践中产生的集装箱提单"不知条款"的滥用也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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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卖方将买方记载为提单托运人的提单合法当人探析——温阳公司诉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无单放货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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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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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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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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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提单权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结合普通动产及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既有理论,对提单权利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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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无单放货场合下责任竞合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承运人而言,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即物权意义与债权意义。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与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传统民法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现象为研究背景,从两岸民法和海商法的现行规定、判例出发,逐一探讨责任竞合基础、承运人承责方式、责任竞合内涵与竞合模式评价等四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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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能起诉承运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但没有规定托运人就不能再起诉承运人。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诉权不应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国民法理论,托运人的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允许托运人享有诉权,符合国际一般做法,也有利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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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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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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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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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属于诉讼法范畴的、程序上的权利,独立于实体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现行规定均侧重于对提单当事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关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诉权等程序性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观点的争论和不统一。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海事司法判决及英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重点对不同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与中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建议,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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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提单转让的单方性,阻碍了提单仲裁条款根据传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得法律效力。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理基础。根据该理论,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承运人却始终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