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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晓欣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3):42-4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通过法律控制的途径,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格式条款合同加以控制,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宋海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霸王条款在生活消费领域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破坏了交易环境,需要从普通社会规范和法律这一特殊规范两方面加以规制,打造平等、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持续、有效发展. 相似文献
3.
鲁叔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3):110-116
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卢秋帆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3):84-88
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有很多但书条款。通过中国法律文本和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的比较分析,阐述但书条款的功能、表现形式和应用,对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的但书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格式条款的价值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育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72-75
格式条款的积极价值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其消极方面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背及可能带来的侵害缔约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后果。通过综合运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法来规范和控制格式条款,可以充分彰显其积极价值而抑制其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6.
邓金容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2,13(5):104-107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引用法律条款须具体到条、款、项、目。从有关公报案例分析可知,具体行政行为未引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法律后果不仅局限于以往成文法明文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还包括适用法律有瑕疵和合法有效等类型。 相似文献
7.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霸王条款"的含义、成因、危害性加以剖析,以进一步探求如何建立"霸王条款"整治机制,努力创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8.
冀彩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2):60-62
不可抗辩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有可能沦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有效抑制我国日益泛滥的人寿保险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9.
郭晓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3)
房屋按揭中的回购又称为无力还贷型回购,从条款设立的目的以及回购人履行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看,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更有利于回购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前提条件是保证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签订不可撤销回购条款的后果相当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在程序上以变更抵押登记或者直接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得到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10.
孟庆龄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0,23(2)
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私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格式合同的出现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被人们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协议形式。然而,格式合同的应用,在效率价值的背后,隐含着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对格式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制及其原则与方法的完善等问题。在实践中,我们要通过遵循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利用有效的解释方法,以达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弥补格式条款的自身弊端,促进交易的进行。 相似文献
11.
郭丽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11-16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均有立法变通权,可分别制定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尽管经济特区法规在数量上远不及自治法规,但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显示,法院对于经济特区法规中的变通条款适用却更为频繁。尽管从制度层面看自治法规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均有适用的空间,只是适用的方式不同,然而立法法所确立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发挥实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实务部门认知上偏差,对此首先应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最后对变通条款的正当性存疑的再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12.
刘非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77-185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指明提单特定事项受某公约或某国家特定国内法支配的条款 ,从性质上讲 ,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提单首要条款 (特殊法律适用条款 )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地位相同 ,如果提单中这两类条款同时存在 ,且规定不同 ,则可考虑采用“分割适用互相补充法”或“重叠适用和谐解释法”。提单首要条款有效与否关键是要经过法院地国法官所认定的内国的具有绝对效力的强行法的考验 相似文献
14.
关于格式条款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坤轩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2):47-49
格式条款于现代商业往来中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繁荣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经营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设计格式条款的内容,较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格式条款的价值和缺陷并存,必须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5.
刘家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1):68-77
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之问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分是客观事实。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职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的新法条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依据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职权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是基本法律的下位法。《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及《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抵触问题虽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等办法加以处理,但是应当建立法律审查制度才是解决法律抵触问题的科学之道。目前体制下,司法审判活动在推动法律抵触问题的解决方面也应当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6.
杨圣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51-59
由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完全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即是解决合同不完全性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欠缺体系化研究。 相似文献
17.
严孚良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3):63-65
非法定格式的公安法律文书,对办案质量的好坏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因为有的非法定格式的公安法律文书,是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制作和使用的,缺之则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甚至因此而出现其他违法情形;有的则是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规律所决定需要制作和使用的,缺之则工作做不圆满,自然也就影响了办案质量。在各个具体的办案程序中,非法定格式的公安法律文书对办案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奚小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4):66-67
在《起诉书》中提倡为被告人试行“求刑权”,在起诉理由中亮出自己的量刑意见来,不仅可以增强公诉的透明度,而且司法实践表明,它也能大大降低被告人在服判后的上诉率,效果极为明,值得推广。 相似文献
19.
法律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4):51-59
无论从法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心理学的学科价值均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并不应仅仅扮演一门工具性学科的角色。法律心理学是一门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整合学科。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人的法律行为。法律心理学的学科框架应该从基本理论、法的创建、法的实施、法的监督四个层面展开。法律心理学的学科发展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构学科体系,加强方法整合,重视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20.
李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4):127-138
对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全面、准确把握应从逻辑构造、社会事实因素与价值因素三个方面来阐释,即法律责任是指在逻辑上相互衔接的法律关系组成、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对象承担的社会责难,而法律责任条款是指在法律文本中表达法律责任内容的法律条款。根据现行立法的实证考察,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责任条款本身的逻辑结构不完整;责任条款设置的不协调;责任条款的不当衔接;责任设置的过于原则或笼统等问题。通过实证统计数据与规范分析来论证这些问题的客观真实性,为下一步解决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构建法律责任条款规则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问题意识与方向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