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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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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里规定了违约的经济责任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本文仅就由于违约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问题谈些意见。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呢?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构成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应具有的条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相似文献   

2.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尤其在大陆法系,大都主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认为履行合同是天经地义的,而违约是不道德的。但随着英美法系一批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违约性质和合同救济进行反思。违约赔偿的优越性越发被人们重视。  相似文献   

3.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黄胜 《中国检察官》2005,(5):105-106
犤基本案情犦陈某与许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矛盾,遂与方某、郭某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三人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集李某、张某一张,分别携带铁棍、砍刀一同前往许某家。五人途径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儿子神色不对,拉住方某并对其他四人说方某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拽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在因侵权为由而起诉时才可适用,而在违约之诉中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约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因而,依据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独立于依侵权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保证当事人选择上自由与公平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戚枝淬 《河北法学》2001,19(6):118-12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以一般违约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落空时才以根本违约认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根本违约可以与各种违约形态并存;根本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一、违约责任的相对牲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合同违约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还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都应由当事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违约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精神利益损害提供赔偿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本文尝试通过驳斥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反对意见,来证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从立法目的看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基本形态,一般也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之“遂”的含义如何确定,是犯罪既遂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区别的基本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对既遂之“遂”的内涵理解不同,因而对既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既遂的形态等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理顺以上诸种内涵及界限,研究既遂之“遂”的基本内涵,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因此,笔者试图从刑法规定既遂与未遂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目的入手,界定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一、既遂之“遂”诸观点概览既遂之…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住”.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所谓过错是指违约方对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以及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在经济合同法中,过错是被推定的,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以外,违约事实一出现,就可推定违约方有过错.而过错,按国内外民事、经济立法来说,有形式或者程度之分.  相似文献   

14.
违反合同的救济,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关于违约救济,内地和香港的规定有相似之处。诸如两地规定损害赔偿,可以撤销合同或实际履行等等,都对违约作出了补救措施。然两地对于违约补救的方法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内地《民法通则》或《经济合同法》没有出现违约补救的字眼,关于这部分内容散见于合同的效力、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章节中,而香港虽没有合同法的成文法,但根据无数判例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倒专门有违约补救的章节。下面具体谈谈几种违约救济方式: (一)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内地和香港对此所作的规定有差异。内地《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具有惩罚性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实际履行的适用与限制的法经济学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廷华 《北方法学》2010,4(6):110-119
由于产品差异化、证明标准、可预见性规则、争议处理的成本等方面的限制,损害赔偿通常是补偿不足的,造成违约人将部分违约成本外部化,导致了过多的违约,这暗示应该常规地适用实际履行。效率违约理论挑战这个观点,认为实际履行阻碍了资源流向最有价值的用途,或者增加了交易成本。经济分析表明,效率违约理论本身是经不起检验的。而且,由于实际履行与减损规则相互冲突,当守约人能通过市场完成补救时,应限制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16.
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违约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情形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缺乏用人单位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情形存在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全符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缺陷;违约责任存在劳资双方不对等、适用范围偏窄、承担方式单一、违约金数额限制不合理、免责事由不明确、不全面等不足.立法机关应对服务期违约制度中的上述问题加以修正和完善,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7.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并因此依约定或法定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的常识性规定,似不应引起争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出现若依债权人之请求而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赔偿责任,则导致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其造成之损失数额;甚至出现债权人因债务人之违约而在客观上受益但仍能请求债务人赔偿高额违约金之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不仅与违约金之基本功能不相吻合,而且明显有失公平。有鉴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在确立违约赔偿制度之同时,又对违约赔偿…  相似文献   

18.
王玲 《经济与法》2001,(7):16-17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首次作了正式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较之英美法系详细周密的预期违约立法,这一条文显得十分简约概括,其中对适用默示毁约的条件采用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立法表述,而对含义不具体的“行为”一词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19.
通常我们说到违约,乃是指实际违约,即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违约的另一种形态——预期违约,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大量存在,但因立法上的暂付阙如,理论界亦极少有人问津,致使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常常无所适从,诉诸法院时审判人员也觉棘手。有鉴于此,我们主张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应对预期违约规则作出规定,这已是势所必然。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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