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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蓬勃发展的时期,其内容和形式均趋于成熟,并大多获得官方支持,成为古代家法族规发展的典型时期,具有代表性。本文即以明清时期家族法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家法族规与国家法的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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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作为中国古代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细胞,虽然并没有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且因其地缘和血缘的个体差异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国家制定法的框架边缘,但这并不能抹杀其基本治理原则与国家制定法的一致。从宋代开始,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普遍建立,家法族规的制定也蔚然成风。这一时期家法族规以习惯和伦理为准则,与国家法一起维护着宋代社会的正常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了国家法的有效补充。同时由于与基层人民靠得最近,可以最快地反馈来自底层的消息,故就其本质来说有利于宋代社会基层政治的稳定,值得我们今天从中找到合理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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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存在着另一种"法律",即所谓的"民间法",表现为诸如家法族规、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等。从历史的角度看,"民间法"成为弥补国家法控制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存在其合理的一面,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一种反思,即法治的实现,除了依据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外,还要重视其它规则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决定国家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以及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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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地方习惯法承载着地方性知识的结晶依旧作为一种潜在规则指导着民间的部分行为规范,其强大的生命力是其具有流变性、自恰性和能动性的具体体现。在推进依法治国与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现阶段,我们应重视关注地方习惯法,积极推动并实现国家法与地方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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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通过对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分析与法治实践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现象的研究,总结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并从冲突原因入手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形成良性互动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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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把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系之后,地方性规则与全国性规则,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将不可避免。面对冲突。本文论证了两者整合的可能性,并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种互动可能性中,提出了整合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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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民间法传统的国家,一段时间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同时在社会的的婚姻与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共同利益的保护等关系方面得以体现.因此我国存在大量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与整合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分析,总结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原因,并从原因入手提出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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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身的成长不是孤立的,而是要寻求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理解和沟通,利用民间法的资源为国家法服务。大理挖色镇作为白族人民聚集地,其民间法的资源较为丰富,长期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同时在他们的婚姻与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共同利益的保护等关系方面得以体现。由于民间法博大精深、文化底蕴较为深厚,使得我国尤其在少数民族中存在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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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日趋完善的统一的国家法面前,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与之相冲突的民间法,它们同时存在造成了许多不和谐因素,如何解决两者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非常重要。本文认为应该允许法律的多元化,通过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统一、冲突的关系的论述,运用法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立法、司法等方面阐述如何让两者协调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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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图尔贡·图尔迪 《法制与社会》2015,(2):3-4
伴随着法制的全球化,现代化的不断加快,当代中国法制面临着一次巨大的挑战,这其中主要是法律的本土化与传来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当然,还包括理论上的法律与现实中法的适用之间的矛盾关系。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制定法,所谓国家法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国家法的特点是强制无条件适用、执行,不容置疑。但是社会存在差异性,民族之间存在个别性,我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地区、所有区域的问题与纠纷,从理论上讲,应该是除了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之外,还应该具有一些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法律。而特殊区域的法是指一些长期形成的习惯与风俗。这些风俗习惯的大量存在,可以平衡法律适用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但是如何做到协调,这就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与立场,首先确保国家法的普遍适用,即以国家法为主体,同时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由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制定出符合该地区的相关条例。只依靠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法律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体对法律的敬仰与认知。除此之外,我们的立法者还要注意采纳民族习惯法中完善的因素,尽力制定出符合民族地区特色的地方条例。这样的举措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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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源于民间,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民间法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其具有显著地特点:地域性、民族性、自发性、和非正式性。国家法作为普遍的知识具有国家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追求的是一般性的对待问题,而民间法具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回应的是地方性的特殊要求,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统一性,因此二者必然会产生冲突,导致三种结果:民间法的胜利、国家法的胜利、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妥协。通过对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关系的研究,使二者相互融合,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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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我国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定都于北京的封建王朝所需粮饷,全都仰给予江南,漕粮运输成为封建统治者赖以生存的命脉。为加强自身的统治,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漕运,使明清时期天津地区的漕运空前发达,发达的漕运促进了天津的崛起,从而也对天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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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的的乡村社会,作为国家正式法律的“国家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传统习俗,即“民间法”,仍然是乡土社会中维持秩序的权威力量。本文指出应正确认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建立二者之间均衡互动的调节系统,发挥二者各自的作用,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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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钱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三十年代银行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世纪三十年代我国加强了银行立法,以实现金融垄断。1931年《银行法》是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对银行设立条件、资本额、监管体制等均采取严格主义,有一定进步性。但为将钱庄纳入垄断金融体系,该法以许多规定否定钱业习惯法,以打击其势力,体现了法律规则与习惯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不同效力,也是阶级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反映。从钱业习惯法与银行法的冲突,可见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弥补国家法的缺陷,实现社会法律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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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作为两种基本的规制手段,正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找寻一条和谐共生之路,关系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未来,也关系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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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怎么吃饭,各个朝代有各个朝代的吃法。饭菜的丰盛程度和搭配方法,也因皇帝们口味和喜欢的不同而有异。目前知道比较多的是明清皇帝的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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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06-123
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思维特点是由徽州独特的地理特征和人文环境决定的。在徽州健讼之风驱使下,司法官逐渐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特点,追求个案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乃为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主要表现为:凸显了循情调处的审案方式;赋予了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和教化之功;注重对健讼之风的合理平抑;倾向于重私权而轻公权四个方面。明清徽州司法官思维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对社会和谐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