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信赖合理性之判断:理性人标准的建构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金强 《法商研究》2005,22(3):96-103
应当适用理性人标准来判断信赖的合理性。理性人标准需要通过结合个案因素予以立体化构建,以确定理性人具有什么样的能力与知识。理性人所置身的场景也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具体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官的心理机制,来判断已具体化的理性人,在所构建的场景之下,是否会产生如同信赖者一样的信赖,以得出信赖者的信赖是否合理的结论。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理性人标准的一个必然成分。  相似文献   

2.
叶金强 《法学研究》2015,(1):101-114
他人内心世界的无法直接获知性,决定了个案裁判中理性人标准的不可或缺.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来完成相应的评价工作.理性人标准的运用包括三个阶段:理性人建构、场景重构、透过认知图式得出结论.个案中,通过设想一个具有特定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准之人,在具体的场景下会形成什么样的认识,来完成对行为人的评价任务.理性人的内部结构主要包括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行动能力,理性人的具体化即表现为理性人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准的具体确定.理性人的具体化、场景的重构,均需在价值指引下进行.对此,认为理性人标准系为单一价值服务的观点不可取.理性人标准所要实现的价值,必须结合其所要解决的问题领域具体地加以确定,不同领域中理性人标准所要实现的价值也会不同.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是,将价值取向作为确定理性人能力水平和具体知识状况的标准,并指引场景的重构.理性人标准在私法中有着非常广泛的适用空间,并可扩展到公法领域.  相似文献   

3.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相似文献   

5.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在法律构成上具有区别于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在外观认定上,应区别法定外观和自然外观,而交易习惯是自然外观认定的标准.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外观主义法效果的基本理由,在商法领域中,理性人以商人为形象,其注意义务的程度更高.本人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本人的与因行为,但在他人造成外观的场合,如果本人有过失,亦应承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  相似文献   

6.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1):86-97
代理权是否受到基础行为的影响,对于代理权的有无和范围的判断非常重要。有因无因两种解释方案的选取,需要以何者能够更好的平衡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为根据。无因性将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切断,使得相对人可以只根据授权行为判断代理权范围,极大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虽然无因性也具有诸多劣势:一方面,无因性提供的不区分的保护会将恶意相对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无因性也不能对相对人的所有合理信赖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在基础关系全部消灭或者孤立授权时,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基础关系和其他法定求偿权可以借助,而只能求助于侵权法或者后合同义务制度的保护,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但无因性相比于不保护相对人利益的有因性来讲仍然具有巨大优势。在有因性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组合下,不仅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有效替代,被代理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考虑到代理根本上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制度,有因性的选择更具有正当性。综合来看,辅之以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因性是更好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  相似文献   

10.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1.
纪海龙 《法学》2023,(1):139-150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法治化的行政相对人更有利于催生出法治化的行政主体。故行政法治之构建,需要行政相对人担负起主体角色,履行主体责任。在"5.12地震"中,普通民众秉持法治精神与政府善意合作,实现了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个案回归。主体性回归以及由此形成的交往理性提供了一个异于传统方式的行政法治化进路,并标志着"和谐行政法"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14.
叶金强 《法律科学》2013,31(3):140-146
可预见性规则在契约法中担当着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角色,规则于解释论上的妥适展开,取决于价值基础的厘清及技术工具的合理选择.可预见规则背后具有复杂的价值构成,其中分量最重的两项是私的自治的尊重和给付均衡的维持.技术上可采理性人标准来判断损失是否可以预见,标准的具体化系在价值指引下结合个案情境确定理性人能力和知识状况,可预见程度在标准适用中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15.
李垒 《法学论坛》2012,(2):85-90
行政行为的附款包括条件、期限、负担、负担保留以及废止保留等类型。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变更或消灭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信赖保护对于附款行政行为是否依然适用则依附款类型的不同情形而异。比例原则是判断附款是否违法不当的重要标准,其不仅在附款形式的选择方面,而且在附款的实质内容方面,都有其具体的运用。当附款违法时,相对人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应是提起课予义务之诉,请求法院依据附款违法类型采取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而不是以附款与主行政行为是否可分为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单独撤销附款之诉的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6.
陈鹏 《法学研究》2015,(2):99-114
“制裁性”不能成为在个案中界定某种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标准,因制裁性标准的两个要素,即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措施为相对人施加“额外不利效果”,本身并不周全.是否将某种有争议的行政措施视作行政处罚,关联着能否实现相关立法所期待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实现程序经济原则等功能.在大体维持形式性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将没有必要进入个案的功能要素予以裁减,进而考量各种相冲突的功能的重要性,并借此作出判断,是在个案中界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可由之路.在相关判决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能够使此种功能性考量逐步走向理性化.  相似文献   

17.
刘骏 《财经法学》2023,(2):178-192
“职务代理”术语是受苏俄民法启发而来,苏俄民法上类似制度的特征有二:其一,代理人具有行政文件所任命的职务;其二,相对人因代理人的工作环境而信赖其被授权。《民法典》第170条不应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某一职务的工作人员以组织名义的行为是否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仍须求诸委托授权或表见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也不宜以经理权、代办权和店员代理权阐释或建构职务代理。从立法论上检讨,单独规定职务代理的意义较小。  相似文献   

18.
“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相似文献   

19.
信赖保护原则在本质上与行政指导具有内在亲和性,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在行政指导中,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要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将行政指导信赖保护纳入行政和司法救济范围,符合服务行政理念的要求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在"日常业务规则"视角下,《公司法》第16条将担保排除出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范围。在公司担保中,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无法独立承担起对外表示公司意志之职责。欲使公司受担保合同的约束,相对人还应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得到填补的外观,以及其有正当理由信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得到了填补。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定代表人进行投机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和债权人进行审查所须付出的成本,对不同的债权人课以不同形态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