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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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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 ,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 ,从而不能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因此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 ,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结构。  相似文献   

2.
周安平的专著《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法律进路》从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结构入手,分析了性别平等的结构性障碍,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但是,周著对于性别平等尽管从理论上提出所谓的法律进路,却仍然无力解决性别平等的现实难题。颇有深度地解构与重构反映了周安平教授这一著作所具有的学术意义,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学术功力。同时,对性别平等的现实难题未能提供的切实可行的答案也反映了其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意义与不足总是同在,这也许就是学术的魅力之所在!  相似文献   

3.
蒋月 《海峡法学》2011,13(2):3-15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相似文献   

4.
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妇女宪法"人格尊严"的重要机制.中国宪法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这种立法模式下妇女平等就业权也是形式平等下的宪法权利.形式平等下的妇女就业平等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危机,为走出危机,破解妇女就业平等保护的困境,必须确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适性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基石,整合妇女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5.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中国宪法学是否应在继承已有宪法理论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变迁和时代变革的潮流,围绕人权保障理论架构,从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规制入手,构筑具有包容性、开放性以及更为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为此,本文主张从社会性别平等视角重新思考宪法学体系构建问题,并从宪法学科引导、人权价值追求以及多角度研究方法,阐释了社会性别视角研究对宪法学科体系构建及内容发展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6.
就业权平等和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冲突与救济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实践中 ,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 ,常常限制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 ,应加强相关的立法 ,以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相似文献   

7.
王琪 《法制与经济》2010,(2):15-15,17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林建军 《河北法学》2007,25(9):57-60
妇女法是特定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物.妇女法诞生于法律体系的根本动因在于通过推进性别平等和对妇女倾斜保护两条路径最终实现两性关系的最佳模式--性别公正.这种为单一性别群体进行专门立法的合理性在于该法追求的价值理念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虽然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工作场所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男女平等立法的重要原则,但有关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立法在我国至今为止还处于缺席的状态。这反映了性别本质主义和公私领域的二元划分对我国女性工作权立法的影响,也暴露了我国立法对女性地位和作用的忽视。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立法的缺失已成为妇女充分进入工作领域的一个障碍,也与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女性工作权的立法趋势和理念相悖,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的实现呼唤中国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立法的早日出台。  相似文献   

11.
个人本位为民法所倡导,然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是否分别为民法与经济法所拥有,且彼此泾渭分明?至少在三个方面存有疑义:个人本位是否指具体的个人本位?现代民法对自治原则的自我矫正是否表明民法已转而追求社会本位?经济法是社会本位。还是国家本位?  相似文献   

12.
王歌雅 《北方法学》2011,5(6):62-72
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均存在着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奕。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文明之后,这种博奕集中表现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和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博奕。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在公共领域直接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私人领域则直接表现为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劳动权益的救济——强化男女平等精神,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意识、强化社会监管体系。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家庭权益的救济——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强化发展资源共享。当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紧密共融、相互促进之时,就是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和男女两性的充分解放之时。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最后20年,一种新型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在西方政治学界开始兴起、发展,并成为人们讨论研究聚集的焦点。作为一种可能的新型民主,面临着许多挑战,何以成为可能或者说能否成为可能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基于此,从一种自由、平等、理性分析的视角来看,协商民主能够化解自由与秩序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平等和正义,能够在公开的理性下实现政治的合法性,解决现有民主制度的困境与挑战,是确实能够实现的政治理想。  相似文献   

14.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以先验的"理念"为哲学基础,建构了自己心目中理想的政治伦理模式。这种模式的道德本体论倾向使其为了城邦的稳定而压制个性、创设出一系列事实上不平等但符合"正义"要求的关系并期望能将城邦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运行,从而使其自身成为了社会自由、平等与进步的阻碍。  相似文献   

15.
伍瑾 《法学》2007,(1):61-64
童教授前后两文的本意是提醒人们不要过度阐释物权的平等保护,并希望用释宪的方式消除平等保护违宪的嫌疑。不可以离开宪法理解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资格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直接反映,是最大的法律差别。指出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有冲突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物权法的通过设置障碍。刑法上对不同主体的区别对待客观上是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6.
劳动者在企业中享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 ,即人力资源产权和组织成员权。在我国国企改革中 ,劳动者的这两种权利残缺不全、搭配不当。改革的方向应是明确肯定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产权 ,充分重视劳动者的组织成员权 ,双重权利相辅相成 ,共同促进我国国企改革历史使命的完成。  相似文献   

17.
法治发展是与社会变迁状况交织在一起的,本文通过十六七世纪背景下的英国不流血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比较,阐明在社会变迁中法治思想如何形成指导变迁实践,不同的法治传统也导致了不同的社会发展路径,由此形成了英国的渐进主义和与之截然不同的法国激进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19.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外争权利,内练硬功,敢辩与善辩相结合,努力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具体讲涉及当前刑事辩护业务当中的一些问题.现状和前景.以及律师辩护的基本技巧。  相似文献   

20.
有必要在对归属已定财产做二元划分的基础上,具体揭示“公共财产转化为权力”和“个人财产转化为权利”的实现机理。政府预算支出直接由广义政府部门最终消费的部分生成权力,而回到居民部门并由其最终消费、无须付对价的部分生成权利。国民总收入初始分配后居民部门向广义政府缴纳之税和费,构成居民部门成员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包括诉权的各项公权利的对应财产内容。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是与私权利直接对应的物质内容。国有资产“两权”中广义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而国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是权利。居民生命、身体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不证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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