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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这里涉及到继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条款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因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出发点,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特点。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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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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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继承权是继承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各国民法或继承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剥夺继承权又是继承制度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首先人们在名称上就有不同说法,有的叫丧失继承权,有的叫继承权的缺格,有的叫不适宜继承,还有叫不能继承,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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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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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实现继承权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顺利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这同样也是《继承法》立法的主旨之一。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中对于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尤其对于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继承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实现继承权的实践要求《继承法》的立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支持和呼应,而公证机构在这种实践中所发挥的有效作用也应该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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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对于丧偶者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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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自颁布之日起距今已有27年,其中诸多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以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修订现行继承法:合理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实行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的结合;协调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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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最近通过的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和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它从法律上保障了我国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这是关系千家万户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过去一个时期以来,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要不要保留财产继承制度,有过不同意见的争论,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和十年内乱的破坏,有关保护继承权的规定,在1975年和1978年两个宪法中都被取消,在理论上弄得十分混乱,以致有的同志还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再搞什么遗产继承,并举出《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提出过要“废除继承权”为理由,提出现在搞继承法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看来,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一些论述和对待继承权的态度,对于理解我国继承法的理论依据与立法精神,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就这方面试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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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一生财富的终极聚合,遗产处分自由是所有权人的终极自由,或者是人生自由的终结点.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所有权的属性是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必须规定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更是一个民法问题.继承人之间所有权的属性决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否处分遗产的权利,或者怎样的处分权利;决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是承担按份责任,抑或连带责任.继承法子近、现代在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肯定了夫妻之间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制度不再仅仅承载家族财产的世袭与传承,而且还表达人性中人与人之间的爱和关怀.另外,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权源于夫妻之间的情感和爱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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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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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前提下,继承法的修订应遵循体系化,重视传统,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的原则。继承法的修订应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考虑继承法的内容,继承法的规定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继承法中的各项规则不能相互冲突。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民间习俗应予以坚持,对现行法的规则能不改的就应不改,对各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充分尊重。继承法应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凡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规定为遗产的范围,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制度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继承法中应规定特留份,承认继承合同,应规定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不得以处分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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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本质是继承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它解释了哪些人基于何种原因可以取得继承权.现行《继承法》在继承权本质的认识上过于偏重扶养关系和被继承人的意志,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和实践纠纷.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根据继承的类型认定继承权的本质,并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定继承中,家庭维持是继承权存在的基本依据,法律规则应该注重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情感.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意思是继承权产生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兼顾家本位的理念,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单纯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中的特别考虑因素,但不宜作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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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民事权利.马克思主义继承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继承制度是私有制的产物,没有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就没有继承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权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因为继承人死亡之后便不可能再作为任何民事权利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习惯认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严格说来,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它实质上把继承权看成了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或附属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最主要的理由是,没有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便没有继承人的继承权.我们认为,所有权固然是继承权的前提,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继承权是法律根据被继承人意志,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团结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