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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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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曹鹃 《人民司法》2021,(2):61-6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项是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是对等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4.
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合同转让时,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需要明确。本文总结并考察现行各种反对仲裁协议转让的理由,认为各种理由都不严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利益分析。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转让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随合同转让而转让是比较合理的法律解释,同时提出仲裁协议随主合同一同转让的立法建议。本文同时分析了此问题在国际商务合同中所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目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就要看仲裁地的法律是否会允许转让。  相似文献   

5.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在想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可以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仲裁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它不象诉讼的提起那样“任意”,但又具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国家科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技术合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  相似文献   

9.
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相似文献   

1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表明,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过程应当独立于实体性合同效力的判断过程,因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与实体性合同的法律适用并无必然关联。法院应通过解释合同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想要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若当事人既没有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应当以最密切联系地作为兜底连接点。  相似文献   

12.
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秀文 《法学》2004,(2):85-98
本文结合我国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涉外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论述了法院对涉外 (国际 )仲裁条款作出适当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作出解释。在解释仲裁条款的过程中 ,关键的问题是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对此作出解释。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如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项独立协议 ,在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作出解释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共同选择的法律 ,而此项法律与含有该仲裁条款的主合同的适用法律不一定相吻合。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 ,应当适用与该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即仲裁地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答复以及其他行为并未表明其接受了关于仲裁机构的补充要约,则应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14.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相似文献   

15.
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在我国也是…  相似文献   

16.
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都将“超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从狭义上讲,“超裁”包括:一、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这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某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法院和仲裁员一般都将仲裁条款的覆盖面解释的尽可能宽泛。二、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首先要通过考查争议的标的和请求判决的实体问题来取定,其范围应通过仲裁请求及基于仲裁请求产生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此外,广义上的超裁还包括未适用当事人的管辖权、仲裁庭没有使用任何国际法、仲裁庭显然漠视法律。  相似文献   

17.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在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即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将"应当通知对方"作为单方请求解  相似文献   

19.
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价值与市价之间的差额损失赔偿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问题,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20.
因国际商业交易引发纠纷时,当事人一方在向另一方进行索赔并计算索赔额时,关税是一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了索赔额的大小,甚至决定了某项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作者结合本人办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心得,针对因国际货物买卖、来料加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而产生的索赔中所涉及的进口关税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希望通过这些分析,使人们理解进口关税因素对于正确行使索赔权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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