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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6 毫秒
1.
《中国司法》2006,(6):21-2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办法》,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2006,(6):13-1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办法》,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  相似文献   

3.
《中国律师》2006,(6):14-15
日前,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律师收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执业,必须坚持服务为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些年来,随着律师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律师服务收费越来越受到社中国律师会关注。按照中央统一…  相似文献   

4.
《中国律师》2005,(3):5-6
去年初,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也一直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前不久全国政协对律师队伍状况,特别是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考察报告。罗干同志和周永康同志在报告上再次对律师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不久前,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相似文献   

5.
《中国律师》2006,(7):10-12
同志们: 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宣传部共同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司法部对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出席这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06,(6):13-13
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按照中央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诸多修订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中国律师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考虑…  相似文献   

7.
一、巩固成果,坚持不懈地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一)去年初,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也一直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前不久全国政协对律师队伍状况,特别是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考察报告。罗干同志和周永康同志在报告上再次对律师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不久前,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把完善律师制度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加以规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8.
董刚 《中国律师》2004,(12):72-7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我国律师制度得以迅速发展,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首先肯定了律师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以及诚信意识的重要作用。同时,《意见》也指出了律师队伍建设存…  相似文献   

9.
律师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年12月,《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  相似文献   

10.
李凤鸣  郑夏 《中国律师》2006,(11):45-48
律师收费制度是一国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律师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因素。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在不同时期的客观反映,并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9,(4):53-64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12.
13.
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相似文献   

14.
The field of law and strategy (LAS) has advanced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s role in competitive advantage. To date, however, LAS has neglected low rule of law environments—countries characterized by expansive degrees of legal uncertainty. LAS should account for these settings, too, since environmental uncertainty is a strategically significant factor for any company. This article situates the strategic relevance of legal uncertainty in the Chinese context and fills an important gap by illustrating how LAS principles apply in low rule of law jurisdictions. Specifically, this article develops the construct of legal entrepreneurship—the notion that attorneys may apply an entrepreneurial mind-set and skill set to position the client favorably and legitimately within the uncertainties of the legal landscape, thereby creating legal competitive advantages for the client. Drawing upon interviews with expert attorneys and executives, this article presents a typology of legal strategies available to U.S. companies in China, uniquely modeling these approaches along the two fundamental dimensions of legal strategy. Additionally, this article identifies two basic types of legal uncertainty in the cross-border context and offers guidelines for the exercise of legal entrepreneurship. Together, these arguments demonstrate that legal entrepreneurship is an empirically viable construct within the LAS project. In low rule of law jurisdictions that have embraced foreign enterprise, legal entrepreneurship will generally optimize the American company's pursuit of both legal value creation and legal risk management.  相似文献   

15.
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6,24(7):85-89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有助于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合乎逻辑地建立和把握命题并进行法律推理,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逻辑论证.为达到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能力之目的,法律逻辑学应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6.
17.
李爱荣 《中国司法》2006,(10):78-81
一、问题的提出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就其内容来说,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  相似文献   

18.
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之一,被明确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法治建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法治建设本身涵盖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服务业的存在和发展,既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又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本文结合浙江实际,试就法治建设与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作一粗浅的论述。一、浙江法律服务业取得的成就法律服务,既是一个属于商业服务①的范畴,又是一个包括法律咨询和出庭以及有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行…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5):168-18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应当准确认识其在报名资格、考试内容、考试模式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坚持其服务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职业"应做限缩解释,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级、统一性、职业资格考试的特征,应协调其与其他国家考试的关系,取消地域区分,突出职业性。在提高报考条件和设置四年过渡期的基础之上,应禁止通过者重复报考,设置报考次数上限。与"二阶段"考试模式相适应,在考试内容方面应精简考查科目,增强命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此外,应当完善合格命题者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参考划定分数线,适当延长客观题考试成绩的时间效力。  相似文献   

20.
当代法哲学视域下,墨家法律观首先在事实性的有效性向度上,认定和证成了法律的文本性、符号性、行动性、规则性、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事实性的张力;其次,在法律有效性的规范性向度上,墨家以法为天,认定法源自于天,法是天的根本意志的体现,而天的意志的实质乃是--具有正义、平等、实践三个显著特点的--兼爱利民;其三,在交往理性的向度上,墨家把法的产生和生成、法的有效性及其实现,置于"从事"、"说书"尤其是"谈辩"的世界里,提出了语用谈辩的交往法律观:把法的有效性标准及其检验看作是,透过"古者圣王"、"百姓耳目"、"百姓人民"中的谈辩--即经过多主体的交往理性,而达成的"中效"或"共识"。墨家的交往法律观主张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谈辩",来化解"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实现"兴天下之利"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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