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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2.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33(3)
根据有无独立意志,人工智能有高低之分;根据责任大小,高阶人工智能又存在强和超强之别。就高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激烈争论。否定说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实在法,缺乏深入的历史性考察和长远的前瞻性预见。如果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固有思考模式,站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角度,从刑法目的这一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刑罚适用",都无法排除高阶人工智能担当犯罪主体的资格。就犯罪对象而言,不能承认刑法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即使从表象上看刑法保护了"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那也是刑法保护"人的生活利益"的投射。 相似文献
3.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33(1)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4.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3):90-97
人工智能技术携带着云计算、大数据、卷积神经网络,突破了自然语言语音处理、图像识别的瓶颈,为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紧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来的是人工智能体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处理。弱人工智能体尚可作为人类工具,但当真正的强人工智能体出现并危害社会时,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完全自主的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与法人相比,人工智能体更接近于自然人。当数量足够多的神经网络协同作用时,量变引发质变,强人工智能体产生独立的自我意识不是不可能的。此时,强人工智能体出于自愿去选择行为时,将其视为刑法上的主体,才能更好地分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林需需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2(3):31-37,57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6.
为了促进公共安全和减少犯罪,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正努力研究刑事司法和公共安全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主要分为四个领域:一是公共安全录像和图像分析,以提高数据收集、成像、分析的速度、质量和准确性;二是DNA分析,随着精确度提升,DNA混合物的分析也逐渐成为一项挑战性的工作;三是枪击检测,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枪击录音的内容和质量,通过使用精确的模型,准确识别枪支;四是犯罪预测,主要应用于裁判建议、预测刑事再犯、识别老龄虐待及潜在受害者。人工智能将可能成为我们刑事司法生态系统的永久组成部分,提供调查协助,帮助刑事司法专业人员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2016年白宫也将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人工智能将在方方面面改善我们的生活。 相似文献
7.
刑事证明主体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24-26
证明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明主体问题是刑事诉讼证明的首要环节,因此刑事证明主体问题的明晰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刑事证明主体理论由于一直受到片面认识论的指导,使得证明问题与查明问题互相混淆,进而导致刑事证明主体的认定范围也过于宽泛,文章从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角度对刑事证明主体的范围进行重新的审视,以最终确认我国刑事证明主体的实际外延。 相似文献
8.
柳忠卫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77-82
刑事政策主体的界定与人们刑事政策的基本观念密切相关,刑事政策主体问题本身就是刑事政策概念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政策主体指的应当是制定主体而不包括执行主体,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地方国家机关也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林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4):88-96
对于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所出现的冲突的解决之道,并不在于简单地否定检察解释权的存在合理性,而在于从权力体制上明确两者的权力属性.针对两种解释权力的联合所出现的司法权的混乱,我们应当提倡司法解释权力行使的独立原则. 相似文献
10.
王倩倩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6(1):53-55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急速发展,“人工智能”成为热议的话题,无论是从它带给人们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便利而言,还是面临的挑战,毋庸置疑都是最具有吸睛效果的。文中主要围绕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这一问题提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具体条件,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角度探讨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中引发问题之后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王志强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11-15
质量互变是事物发展的客观的普遍规律,也是我们分析各种现象的极其重要的哲学依据。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个体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行为模式的逐步衍变过程,为此,可以通过对其中规律的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防犯罪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志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2):112-119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为宜。 相似文献
13.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6):55-59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但在刑事实体法上 ,甚至刑法理论上被害人都不能与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 ,原因在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诉权的独占。提高被害人的实体地位不能仅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意义上的赔偿 ,本文认为 ,应将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均纳入刑罚体系予以考虑 ,并对传统的犯罪观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14.
臧建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2):10-13
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组织性。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对策是完善刑事立法。实体法方面要修改、增设罪名 ,增加财产刑 ,打击相关犯罪 ,加大惩治力度 ;程序法方面要完善证人保护、羁押与取保候审制度、制定配套法规和反黑法律。司法对策是 :加大打击力度、反黑与反腐败同时进行 ;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专项斗争、坚持刑事、经济犯罪并案查处、加强国际间通力合作 相似文献
15.
王乐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2):33-37
错案是错误的一种,刑事错案则又是错案之其一。可以将刑事错案存在的语境分为诉讼语境和诉讼外语境。在诉讼语境中,学者对刑事错案的概念有“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以及“三重标准说”等等。实践中,有些存在错误的诉讼情形不属于错案:漏罪、漏人情形、量刑偏重偏轻、存疑案件、一般性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被否定的正常诉讼行为、法律的变化导致刑罚变化。 相似文献
1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10-13
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组织性。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对策是完善刑事立法。实体法方面要修改、增设罪名 ,增加财产刑 ,打击相关犯罪 ,加大惩治力度 ;程序法方面要完善证人保护、羁押与取保候审制度、制定配套法规和反黑法律。司法对策是 :加大打击力度、反黑与反腐败同时进行 ;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专项斗争、坚持刑事、经济犯罪并案查处、加强国际间通力合作 相似文献
17.
在英美刑法中,在共谋罪犯罪主体的单复数问题上存在单方主义与双方主义之争,两者均以群体行为特别危险性原理为立论依据展开论战,本质是主观主义犯罪观与客观主义犯罪观之争。单方主义与双方主义之争,对共谋罪判决一致性规则、秘密侦查措施运用、无责任能力之人的责任认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史社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30-32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立法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情节特殊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