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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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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咏 《法学》2006,(8):122-128
中日两国之间就东海大陆架的根本分歧点是如何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开发权问题;制海权问题,即国家安全问题;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即领土问题等方面。在目前主权权利归属未定的情况下达到“双赢”,采用搁置主权权利争议、共同开发的模式,或者通过国际司法判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都不失为一种走出“困境”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韩笑  吴睍 《海峡法学》2012,14(1):87-92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历来就存在争端,为了争取更多的海洋资源,尤其是大陆架油气资源,双方就此问题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上提出不同主张.日本主张采用《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妄图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而我国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我国的大陆架应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划界方法追求都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结合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考量具体的地形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得到实质公平的划界目标.  相似文献   

3.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则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不应该采取中间线方法,而应尊重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划界标准,也是国际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必须考虑自然延伸的基本事实。  相似文献   

4.
陈聪清 《法制与社会》2012,(18):139-140
随着联合国能源署对东海能源报告的出台,中日之间关于东海的海域划界争端愈演愈烈,尤其是对于油气资源丰富的东海大陆架的争夺,更是趋于白热化。对于大陆架的划分,日本认为应当按照"中间线(等分)原则"来划分,而中国认为应当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划分。本文认为,日本的"中间线(等分)原则"并非国际习惯法,且东海大陆架上的天然地质构造"冲绳海槽"完全符合国际法院相关判例对于"基本中断"的界定,因此日本的划界主张既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不合乎情理,应当按照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划分东海大陆架。  相似文献   

5.
赖镜华 《法制与社会》2010,(35):189-190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相似文献   

6.
由于对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乐观估计,①以及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不同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划分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约束力;中国所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基本规则。冲绳海槽地形、地质、地貌特征,构成了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似文献   

7.
孙汀 《法制与社会》2012,(9):156-157
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相似文献   

8.
海洋划界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许可的。就中日东海划界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领土在这一区域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陆架划界结果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而专属经济区界线则应当是一条调整的海岸中间线,但有关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做有利于中国的调整以反映出两国海岸线长度间的重大差别。因此,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由于划界最终极有可能产生两条不同的海床和上覆水域界线,因此两国还需就有关重叠部分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   

9.
论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共同开发解决方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余民才 《法学杂志》2006,27(4):119-122
共同开发是中日共同接受的东海油气争端解决方法。这种开发原则上应在东海“中间线”东侧的争议区域进行。有两种兼顾双方权利主张和关切的共同开发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争议区域和没有争议的中国一侧的部分海域划为合作区,实行分区开发与管理和收益分享。二是争议区域的统一开发和跨区联合开发。第一种方案是双方可以接受的共赢方案。  相似文献   

10.
近些年来,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不断升级,对两国关系和整个东亚地区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大陆架纠纷解决的正确途径,提出应综合运用自然延伸、公平和成比例的划界原则来解决该争端。  相似文献   

11.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效果。  相似文献   

12.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余民才 《法商研究》2005,22(1):45-52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3.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永明 《政治与法律》2006,75(1):105-109
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张。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中日双方一直存在争端,本文试从国际法视角探讨此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所宣称的拥有钓鱼岛群岛主权及相关东海海洋权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对钓鱼岛及其相关海洋权益拥有的权利,从法律和理据上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对策将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7.
姚莹 《当代法学》2011,(3):24-35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与岛屿归属问题上的争端已经成为困扰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结症之所在.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立足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海洋争端,但收效甚微.作为中日外交谈判所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2008年<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仅表达了两国的合作意向,无助于彻底解决东海问题.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较于外交方法的久...  相似文献   

18.
国际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判例中提出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并在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确认了这一具体规则及其适用方法。同时,在涉及领土主权的争端中,国际法院采纳了“有效统治”理论,且日益重视当事国实际控制的效力。这反映了海洋划界显现的发展趋势。作为海洋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国家,解决与相关国家的划界争端是我国面临的紧迫问题,需要加强对海域划界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南海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比渤海、黄海和东海的面积总和大3倍。南海有着丰富的渔业和矿物资源,又是交通航行要道。在南海,与我国海洋划界的国家有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五个国家。这里的岛屿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区域的争议长期存在着。  相似文献   

20.
菲律宾通过立法宣示其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侵犯了中国对南沙群岛所固有的领土主权.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国际环境和地理条件的复杂性,体现了它的代表意义,也决定了中国应采取灵活审慎的外交战略,同时也不能放弃或忽视法律途径.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领土主权是无可置疑的,而菲律宾借以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安全原则”,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也无法得到国际司法实践的支持.中菲争端的法律分析,有利于在战术上确定可行的外交策略和正当的法律诉求.同时,只有理解外交和法律途径及其国际背景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和平解决中国与菲律宾乃至南海邻国之间的海洋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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