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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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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焦述勋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又具备法律规定判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在改造环境和管教条件基础工作较强的地方,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有利于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  相似文献   

2.
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刑制度中体现尤为突出。当犯罪人犯了必须判处一定刑罚之罪,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样,既通过判刑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暂不执行以示从宽,会使受刑人深感宽恕之恩而激励自新。实践证明,有利于罪犯成长为新人,有利于其家属等人生活稳定,特别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基此,我们对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工作应当坚定不移的强化与完善。近百年来,缓刑制度已相继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大多属执行犹豫,即宣告有罪而附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过审判实践调查和司法资料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缓刑犯重新犯罪率极低;而狱内劳改犯重新犯罪率普遍较高。几位从事:司法工作30年和较多的中、青年审判人员认为:首先,我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的犯罪危害递进幅度小,五年以上递进幅度则大的多。以占总案犯数40%至50%左右的盗窃罪为例(财产按价值计),一次盗窃三、四百元就有可能判刑一  相似文献   

4.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同犯罪分子斗争的实践证明,适用缓刑是处理某些较轻的罪犯的一种很好的手段。按照我国刑罚的目的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了必须把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监管起来进行劳动改造以外,根据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使犯罪分子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从努动和工作中得到教育改造,逐步克服恶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这样既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似文献   

5.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6.
缓刑是在判决时,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是西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罪行较轻宣告缓刑后而无再犯之虞的罪犯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矫正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选取美国作为参照,从缓刑的概念及其类型、组织和管理体系、适用程序、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缓刑申报、缓刑听证等概念,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7.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之一,其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共同构成了对罪犯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拟适用缓刑的罪犯进行社会影响性调查评估工作。而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社会调查的法理依据欠缺、所指内涵不明以及相关因素  相似文献   

8.
1989年,中共中央(89)1号文件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又具备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较强的地方,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根据中央这一指示精神.我区法院对有条件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适用缓刑.但也有人认为。在当前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多判缓刑与“严打”精神不符.是轻纵罪犯。同时,把罪犯放在社会上也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我市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社会效果较好。 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意义 对少年犯多适用缓刑较之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更有利于改造少年犯。对少年犯一般处刑较轻,刑期较短,少年被告人从被羁押到判决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实际在劳改场所几个月就刑满释放。被告人由于被判处实刑,精神压力大,容易产生破罐破摔的思想。如果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则可  相似文献   

10.
田斐 《法制与社会》2013,(13):165-166
本文主要论述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非监禁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制和缓刑执行中的历史问题和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后管制和缓刑的执行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刑法中无明确规定怎样落实考察,直接影响到考察措施的实际落实和考察的实际效果。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关联,同时要考虑到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1.
金懿 《法制与经济》2009,(22):30-30,33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12.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13.
庄志 《法制与社会》2011,(25):259-260
缓刑制度能够有利于对罪犯实行矫正,促使缓刑犯早日回归社会,但是从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来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试图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期使缓刑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14.
元冰凌 《天津检察》2010,(3):16-17,20
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采取同一的标准,并未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和应有的适用原则.本文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积极意义着手,以所在单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情况为样本,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放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条件,删除“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判定条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监管部门.  相似文献   

15.
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其立法本意是认为,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他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即: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相似文献   

16.
缓刑适用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立法粗疏、法律滞后及一些司法人员实际存在的对缓刑制度认识的不统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问题之一,立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缓刑。从理论上看,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由法官根据案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障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道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有利于预防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巩固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本文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三个方面作了尝试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适用缓刑,对于教育改造罪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颇大。笔者拟根据对某市近年来缓刑适用情况的调查,对当前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9.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的选择,对需要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尽可能适用缓刑是从宽处罚的表现之一。因此,未成年罪犯缓刑的立法状况和司法效果如何,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  相似文献   

20.
周华 《法制与社会》2011,(6):55-56,71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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