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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了国内首起主张“编曲权”的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及判决后,笔者从法理的视角封此案进行了评析,认为编曲过程有无独创性是法律之外的专业技术评估问题,本案“编曲权”之主张合理、正当。依据案件特定境况采取司法积极主义、进行权利推定,才能维护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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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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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11-19
“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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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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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为中心,选择了与影视作品密切相关的四个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从多层次、多角度对影视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影视作品与基础作品、整体影视作品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影视作品与后续演绎作品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在理论上厘清了影视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解决影视作品与其他相关作品关系的法律准则,并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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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网络传播权与传输权本不相同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也有较多差别 ,应该廓清其间的界限 ,并甄别其保护措施 ,以期正确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加以法律规范 ,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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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无论从邻接权制度的效用还是从技术革新与著作权制度演进的密切关系来看,关注互联网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都应该将重点放在传播者的权利上。网络传播技术产生了新的传播主体——网络传播者;从邻接权保护作品传播者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一制度目的和《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都应构建起网络传播者权,以更好地保护网络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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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视听作品授权他人进行影院发行后的二次利用时,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的二次利用获得合理报酬.完善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影视公司之间的利益,促进中国影视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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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现象,需加强公众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制设定权与规定权,可有效遏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防止行政专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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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分别在上海、成都、北京召开了“向公众传播权”巡回研讨会,就“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和相关权的国际最新发展状况”、“发达国家在向公众传播权方面的保护状况”、“数字环境下版权和相关权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等问题做了主题演讲。与会代表和外国专家还就新技术环境下的“复制权”、“临时复制”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还表达了期待中国能够早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国际版权条约的希望。 中国拥有世界上排名第二且还在迅速增加的网民数量以及数量极其巨大且被免费使用的网络资源,这其间孕育的巨大商机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到。那么各方利益集团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从中获得高额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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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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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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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古籍整理出版的繁荣发展,古籍点校版本法律保护上的制度缺失逐渐凸显。根据传统法理,单纯的古籍点校版本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比较法上,这类版本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纳入邻接权保护范围。德国著作权法、英国版权法和欧盟相关指令都显示: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经科学点校、批判性整理,最终形成与其在先版本有实质性区别的新版本的,其点校者、整理者可主张科学版本权。以上权利虽主要针对古籍点校设立,但在法理上亦可适用于其他公版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赋予古籍点校者、整理者与著作权内容相当、保护期较短的邻接权,既可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又能充分保障古籍出版产业公正的竞争秩序,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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