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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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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春艳 《当代法学》2013,(2):98-104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3.
版权制度中法定许可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来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借以达到权衡利益的目的。现行《著作权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之前《著作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新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已将此条删除。本文旨从法定许可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运用TRIPS协议第十三条的"三步检验法",对原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不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争论很大。实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市场,但也存在限制著作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的缺陷。在完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方面,可考虑以"收回权"代替"声明权",实行付酬例外协商机制,同时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6.
录音法定许可在数字时代引发的新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唱片发行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词曲作者、唱片公司和艺人的收入方式不只停留在唱片的版税和演唱会的收入。彩铃、MP3下载均成为作者新的收入来源,因商业模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显现出新的表现形式。我国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还是在《著作权法》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之前作出的。当这个规定被延伸到互联网时代适用时,它的不足显现出来,经过分析,我们得出录音法定许可应排除通过网络首次发表录音制品这种情况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熊琦 《当代法学》2012,(5):3-10
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高交易成本,源于音乐著作权主体的多元性与权利的层叠性,其中既有技术原因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也有利益纠葛导致的主体博弈。现有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制度设计,是通过解决权利的排他性与分散性来实现的。然而,由于既有变革忽略了对许可效率的考量,因此难以解决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固有问题。未来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改进,应围绕降低权利的分散性展开,一方面通过改革音乐著作权内部的权利构造,从源头上减少许可主体的数量,另一方面优化集体管理制度,从许可机制上提高交易的效率。  相似文献   

8.
音乐选秀节目的如火如荼再一次将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抛掷风口浪尖,其中,由《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对版权的限制,是重要的争议焦点.法定许可及相关制度中,版权人、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使用者三方主体间成立的信托关系、授权付费关系及法定许可、约定许可关系构成了整个法律关系框架,以实现版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在实践中,音乐使用者往往会攀附“法定许可”,越界使用音乐作品,事实上侵犯了版权人改编权、表演权等重要人身和财产权益;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枢纽,若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设计过于抽象和笼统,司法的适用也趋于保守,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9.
音乐著作权从独立到体系化,经历了传播技术的多轮冲击和产业主体的长期博弈,其变革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教训.我国在与世界各国同步面临互联网对音乐产业的冲击时,既需要弥补现有音乐著作权制度在可操作性上的缺失,还需要构建符合我国互联网产业形态的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机制,因此有必要正确梳理音乐著作权体系化的历史,从中发掘辅助音乐产业发展和鼓励音乐传播的经验,为本土制度和本土产业的契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李茜 《法制与社会》2015,(6):261-262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也有相关规定.然该制度在具体运用中仍有需待改善之处.本文试图从制度的性质与内容出发,浅谈完善之举,以使该制度在鼓励与促进作品传播及使用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翻唱行为是指在制作录音制品或者在具有商业性质的表演中,演唱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行为,并分为直译性翻唱与演绎性翻唱。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应区分翻唱行为的类型,进而在综合考量著作权人、侵权行为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2.
13.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在构建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其并未起到恰当调节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关系的作用。在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审视现有法定许可的各种情形,重新构建一种建立在透明有效机制和程序保障之上的、仅针对教育和公共文化机构的法定许可。具体说,应当取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保留现有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并将远程教育的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整合进来、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机构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提供本馆舍内绝版作品复制件的法定许可,构成教育目的使用的法定许可;取消录音制品播放法定许可,将针对所有作品的播放法定许可限定于非营利性公共广播组织以教育为目的的播放。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然而已有的立法实践证明,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弱化虽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剥夺了著作权人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直接导致定价效率的丧失。因此,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以维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一方面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定价机制建立于权利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5.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相似文献   

16.
王国柱  李建华 《法学杂志》2012,33(10):150-154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具有制度构造上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默示许可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的"杂糅式"规定不合理,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分离式"规定相对可取。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相比更适应网络环境的制度需求,具有更广阔的适用前景。应在公益事业和体现互联网开放性与共享性的行为中扩大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确立了报刊间的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本身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考察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的本源,分析其面临的理论和现实困境,究竟应该维持现有规定甚至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媒体,还是应该取消这一规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选择。考虑到国际强制规则与国内法的一致化、网络媒体的强势影响以及我国现实国情的改变,应通过目前《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全力祛除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合时宜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随着全社会著作权意识以及对基础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教科书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基础教育教材出版中重要的一环,在法定许可制度中的地位也随之突显。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我国立法实践和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国外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相对完善的规定,对近期发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价,以期对我国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熊琦 《法学评论》2023,(1):130-141
我国音乐产业的“全面数字化”进程,迄今为止经历了“盗版且免费”(2001-2010)、“正版且免费”(2011-2016)和“正版且付费”(2017-2021)三个阶段,背后集中反映出的其实是著作权法施行三十年(1991-2021)来对音乐产业的持续影响。开局阶段著作权法设定的权利体系无法对接网络传播,导致音乐产业以“盗版”的方式被动完成了数字化转型,而后随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著作权市场秩序才得以实现重塑,并由此形成不同于域外发达国家的产业模式,制度适用和设计皆因此面临新的挑战。从现阶段本土数字音乐产业的困境出发,著作权法三修完成后在适用和完善上的重要课题,需集中于回应音乐著作权许可方面的争议。一方面将包括专有许可在内的授权许可代替集中许可视为产业主体以私人创制的规则代替法定安排,不再把限制专有许可视作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调整以往增助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制度安排,转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开放集中许可的多元路径。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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