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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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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法学杂志》2006,27(3):117-121
"首次销售原则"是为了澄清"发行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界限.通过网络传输作品复制件并不涉及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网络环境中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是否需要创设所谓的"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取决于在线转让作品的商业模式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而与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2.
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与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强调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转售要求。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的对象包括作品的"无形复制件",对传统发行权的封闭式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传统作品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增加数字作品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数字传播时代版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晨 《法制与社会》2011,(32):293-294
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但随着数字作品网络传播逐渐盛行,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已不再适用新的传播方式。技术措施的发展使得首次销售原则的调整或发展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4.
唐艳 《知识产权》2012,(1):46-52
首次销售原则对数字化作品的适用,应依照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移转、传播的不同方式来具体判断。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作品原则上不应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有形占有发生移转,但伴有许可协议的情形,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是否移转,建议借鉴美国沃纳诉欧特克案确立的三步检测法来判断,只有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才能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之时,应将首次销售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针对数字化作品细化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12,(3):103-112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元宇宙时代数字藏品交易涌现,借助新技术,数字藏品以无载体提供模式进行交易。销售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发行行为,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成为讨论的焦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限于“有形载体”,认定无载体提供数字藏品构成“发行行为”难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相区分,数字藏品交易不属于发行行为的控制范围。数字传播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欠缺,所有权理论、报酬理论、交易安全理论均不足以支撑在数字传播中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相似文献   

7.
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域外首次发行的正版物,不同国家的执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来决定,但我国《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用尽原则以使版权交易各方更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网络环境下脱离载体的数字版本转售是否适用发行权用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技术上能确保转售是"上传+删除"、且技术服务提供者负主动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准许有限次数的转售行为。美国法院近期在这两个方面的判决及其争论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好市多诉欧米茄案展开,通过回归基本版权理论,论证了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根本性问题。提出(1)研究"首次销售原则"问题,根据产地加以区分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2)国内法对 "首次销售"行为之效力的认定是关键;"首次销售原则"与版权地域性、独立性无关。换言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条件中是否包含地域限制,纯属一国国内立法与法律解释的问题。这取决于各国对版权人能否从域外"首次销售"行为中完全获偿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首次销售原则"本身的地域性限制只是一国在制度设计上的选择,属于对版权限制的反限制,而并非该制度的天然特性;也并非源自版权的地域性特征,两者切不可混淆。  相似文献   

9.
数字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作品交易和再转让的正当性,以及著作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备受关注。故此,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适用效果的法经济学分析,特别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考察后可知,不仅于传统有形载体领域,而且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也有其适用的正当性。进而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呼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发行权部分增设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适当扩张至数字网络环境。就此,一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所谓“数字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经济正当性,二则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0.
根据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以及“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成因,可以认定在所有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国家中,“发行”与“网络传播”行为必然是互不包容的两类行为,双方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香港屯门地方法院在“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中的判决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1.
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2.
版权法发端于印刷术,之后不断随着新的作品表达形式和传播技术的出现而发展.在这方面,版权法经历了从印刷技术、广播技术再到数字技术的演进.数字通信区别于传统的印刷和广播技术,它不再是模拟复制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的信息传送.这样的转变改变了传统版权法的生态环境,原来的作品复制件交易演变成为无需载体的"内容"交易.于是,建立在依赖复制件控制基础上的版权法律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版权法有可能出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重构版权法哲学基础,寻找适合数字时代的保护范畴;二是使版权法脱离版权决定一切的局面,走向对作品(内容)传播秩序规制阶段;第三,网络传播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权也成为版权的核心.如何深度地理解、研究数字技术引发的挑战,把握这一趋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孙乐 《法制与社会》2010,(19):52-53
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7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了中国作家的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作品越来越普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设背后,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政策、法律的缺失。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现有法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时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也需要调整。  相似文献   

14.
论网络传输权设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①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因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以引他人之玉。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在伯尔尼公约中散见规定在各个条文中,其…  相似文献   

15.
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是指在没有明示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许可人的行为推断其已为许可的作品利用模式。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的基于扶助贫困之许可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对默示许可的首次确认。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默示许可以及基于惩戒权利人的默示许可这三种形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进行制度设计,有助于引导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正确运用这一许可方式,有助于将当前网络环境下日渐增多的侵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澄清当下愈渐普遍的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误读和误用。  相似文献   

16.
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已下载音乐作品的再次销售 3月30日,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剀决一网络音乐市场运营商因允许其用户买卖他们合法下载的音乐作品而承担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被告Redigi公司抗辩称,数字音乐作品的再销售应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保护,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  相似文献   

17.
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1 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 ,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1 996年 1 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其所附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对这一问题已作了明确的回答 :“《伯尔尼公约》第 9款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 ,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 9条意义下的复制。”在 1 996年 1…  相似文献   

18.
网络服务行为可以划分为网络内容服务行为和网络技术服务行为,包括直接上传作品至自身网站服务器、在自身网站中链接第三方网页、购买第三方软件平台由第三方进行远程控制三种情形.对现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其行为其属于那种情形,是网络内容服务行为还是网络技术服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侵权责任认定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王迁 《知识产权》2008,18(1):65-71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发行权用尽原则是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传统二手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网络的发展,数字作品日益增多,数字二手市场也逐渐兴起,但数字二手市场是否侵权的重要因素在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中。欧盟和美国两案有关此问题意见不一,我国立法与实践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发行权的核心在于所有权的移转,无论是有形或无形载体,复制或许可都不构成根本法律障碍,只须技术发展使得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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