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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可执行性李学军王旭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仍然是出资的所有者,享有对公司出资份额的所有权。但是,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公司因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而自主经营。这就使股东对其出资份额行使所有权受到了...  相似文献   

2.
一、名词解释题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股东就其认购股份资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进  相似文献   

3.
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设计及其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特征(一)股份制企业的特征股份制企业是指将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或作成出资比例,出资者按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股东权利,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本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4.
在法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除国营企业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均是民营企业,它们可以自由选择法定模式,例如合伙、法人或公司。除合伙外,只要投资人的财产能够与法人的财产分离,从保护公共利益来说,法人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只要企业符合合伙、法人、公司要求,任何企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和承担同等税赋义务,而不因投资来源有别而给予各种经济成分或身份。不同经济成分的所有权汇合成法人或公司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一旦投资人资本或财产到位,其财产所有权必须转换成法人或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就此,原先的所有权即刻消灭,原所有权亦不得主张其所有权权利,而只能主张其股权权利。正因为如此,法律重视的是所有权或法律地位,而不是经济成分,因为不同经济成分投入到法人或公司后,其所有权将融化为法人或公司本身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公司虽为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但其并没有自然人的思维,无法形成独立的意志,作为抽象的民事主体,必须通过股东或高管等具备思维能力的人形成法人意思机关依法进行运转和管理,实现公司权益。股东将出资投入公司取得股权,通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分红和在清算后依法取得分配财产实现权益。因此,当转让方(控股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控股股东)后,不予移交印章、公司财务账册档案材料,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管理。司法实践对于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转让方移交公司档案材料存在不同认定和处理,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及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建议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的规则,对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责任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仍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12.
“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当外方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其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属性,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反映在法律上便形成法人所有权。该所有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被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时,是否适用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严格地说,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法人财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葛伟军 《中外法学》2010,(3):467-479
@@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相似文献   

16.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17.
合伙出资所有权归属之探讨●柳洪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对于后者之共有性质(且不论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法学界基本上认识一致,而对于前者即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立法例以及学者间却是意见相异:有全体合伙...  相似文献   

18.
一、一人公司概述 1.一人公司的含义和类型。 一人公司(one—men company,one-member company)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一人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或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有狭义和  相似文献   

19.
国资委作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质是国家出资企业之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之代表,其作为国家股东代表,代表国家股东持有国家出资企业股份,代表国家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股东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国资委的定位应当是: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代表,是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政府机构及机关法人,国资委应通过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及三层委托代理体制实现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0.
仇书勇 《法学论坛》2007,22(2):119-126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理论已经得到学界广泛认同.通过考察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探究法人制度的理论精髓,提出所谓"两权分离"中的"所有权"既不是指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也不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是指股东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两权分离"应当是指股东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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