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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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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激励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做实上述效应,且与当下通过政府综合治理增进食品行业信用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创造投保人的选择权与保险人的竞争市场,由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拓展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因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理由;最后还应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3.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交通的发展,而交通事故也随之多了起来,交强险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形式下应运而生了.我国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从其内涵、特征、意义、与商业第三者责险的联系区别等方面对交强险制度做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政府必须共同承担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的义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目的上并不相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定位于一种以补偿受害者人身损害为主的强制投保的政策型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对费率、风险调控以及赔偿等方面进行符合其定位的设计.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李飞 《中国律师》2011,(12):50-50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虽已确立,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春景 《时代法学》2007,5(2):61-66
既然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或“准社会保险制度”,且采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运营的模式,那么就应允许其盈利,但应通过对保险费率的调节限定盈利的幅度。“无责赔付”原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性质相悖。为使受害第三者能及时、足额等得到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应赋予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实行两类保险相结合模式的现实合理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以强制保险实现对受害第三者的基本保障,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通过机动车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散责任和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9.
闫爱青 《政府法制》2009,(15):39-39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中的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可以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由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得不令人们深思。例如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交通事故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隐患。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11.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在风险社会的框架下,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而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最大责任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尚未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本文以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环境危机为切入点,结合国外有关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立法考察,分析我国企业环境立法的不足,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在把握近几年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现状的基础上,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分析环境风险、环境责任以及环境风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可知,政府、企业与公众应是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只有政府、企业与公众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突发环境事件。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有利于对环境侵权责任进行有效规制,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对现实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而这会影响实践中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同时,我国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诸多问题,相关制度急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在急剧增加,人们在享受机动车的便捷和利益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亦呈直线上升趋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及时有效地救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公共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探讨,进而对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赵明昕 《现代法学》2005,27(4):153-165
为配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而条例制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恐怕就是相关诸主体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及其博弈来说,应该坚持以公平正义、着重权利保护、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和适应我国国情等为原则,以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龙江 《中国法律》2006,(4):41-42,109-111
今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个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立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问世。根据《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相似文献   

18.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等,决定了民事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无其独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单章规定的立法模式,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但侵权责任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取决于有可能导致法典体系冲突的某些技术障碍的克服.而现行侵权法理论的最大弊端,便在于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重新建立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体系,是解决有关体系冲突的唯一出路.现行侵权法草案将侵权行为尽可能类型化并予以列举规定的做法,不利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法相矛盾。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是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  相似文献   

20.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85-92
1.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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