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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
北极通航的航行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球气候变暖,冰川消融,冰封的北极航道有望通航,引起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北极航道在国际法上应定性为国际海峡。《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公约以及沿岸国法都适用于北极航线,但三者的适用均需局部修正。我国应积极把握制定北极航行规则的主动权,与北极沿岸囯制定双边、多边条约,保障我国在北极航道的航行权益。  相似文献   

3.
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前者承保的是一段时间,后者承保的是一个航程.本文结合英美船舶定期保险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定期保险合同“期限”的概念、航行条款、延续条款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4.
受气候变化影响,中国利用北极航线开展商业通航指日可待,北极航线对于中国的价值和意义有待在“一带一路”战略下解读.北极航线相比传统航线具有经济成本优势以及担当能源通道、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北极区域合作等战略价值;与此同时中国利用北极航线仍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纵观“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北极航线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海上通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拓展航线以及中国对外经贸网络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5.
随着北极航道逐步开放,沿岸国对北极航道的管辖权主张及其适用的航行制度成为国际海洋秩序领域的争论焦点,北极航道沿岸国和利益攸关国都从不同角度解读国际法规范,对北极航道航行权问题提出各自主张。我们着眼于北极航道航行制度领域的两大问题,即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以及“冰封区域条款”在北极航道的适用问题,驳斥加拿大、俄罗斯对北极航道提出的内水化主张,辨析其作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同时,明确冰封区域条款在北极航道的适用限度。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内涵,提出构建基于过境通行制度的、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北极航道航行制度。  相似文献   

6.
内河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虽然应当适用于海上或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船舶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内河船舶的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故登记为内河船舶的船舶在不是沿海内河中航行时发生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西江是内河,亦非沿海内河,故在西江及其支流上航行的船舶及其船载货物发生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此义务者,所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得加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理赔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准,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理赔。禁止任何人利用保险牟取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7.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理论不断发展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现行法律对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立法技术亦显滞后,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对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模糊认识。通过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对保证条款与除外责任条款的区别、保证条款的特别生效要件、违反保证与标的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几个重要问题形成更加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匡浩 《人民司法》2022,(32):80-83
<正>【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特别约定格式合同中不适航条款不生效的船舶保险案件时,应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范围为审查主线,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与不适航条款范围的关系,不适航条款和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的关系,双方与不适航有关的意思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4个因素。在不适航条款缩小了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只有不适航条款与维护船舶安全义务条款范围有重合、没有不适航属于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不适航项下的事故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相似文献   

9.
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赔偿计算方法.通过溯本求源、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交叉责任原则的准确含义与正确运用,纠正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错误认识,同时阐释了存在责任限制时交叉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经修正的交叉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中国船舶保险单中的特约条款与英国船舶保险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特约条款内容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其性质上呈现多重性。在中国船舶保险实务中,特约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性质的条款,其效力将受到规制格式条款本身的私法和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法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完善标准保险条款乃是海上保险立法改革的重要步履.在具体修改或制定中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到条款制定者的中立因素,避免利益不均衡条款的出现,也避免含义模糊条款的存在;既吸收国外条款可取之处,也应认识到国外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差异,兼顾中国保险市场业已形成的保险惯例;既保留条款在基本构架方面的优秀成果,又能大胆地修正部分难以操作的条款,最终使中国船舶保险条款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确定性.  相似文献   

12.
现代经济社会,风险无处不在,而保险是进行风险分散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样,实施船舶抵押贷款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也密切关注相关保险以实现转移潜在风险的功效。为保证该功效实现的可能性和公平性。应细究涉及抵押贷款船舶保险的以下法律问题.以分清权责。  相似文献   

13.
田田 《法学论坛》2000,15(6):55-63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将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人们将更多地关注海洋环境与海上安全航行.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海洋航行的特殊风险及海上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碰撞法中存在一系列有别于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碰撞的责任方,首先需要对碰撞行为的构成及其过失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抱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抱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相似文献   

15.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16.
本文扼要介绍“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船舶保赔保险战争险除外条款及特别保赔保险战争险(SPECIAL P&I WAR RISKS COVER)的变化,阐明了船舶所有人在市场上安排保赔保险战争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谢冰清 《法学杂志》2016,(11):132-140
合理期待解释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但亟需明确其适用规则.合理期待原则应平等适用于保险消费者,不应排除对老练被保险人的适用;应适用于包括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在内的格式条款,但不应适用于个别议商性条款.对于“期待”之判断应考量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引起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包括保单以及保险交易中的误导行为.对于合理期待中“合理”之标准应考量被保险人之老练程度、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单语言是否符合目的以及缴纳保费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适用位阶上,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应当与一般解释原则同行,而非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相似文献   

18.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续保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规定.该条款意在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外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续保条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方是有利的.以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为背景,具体阐述续保条款的法律内涵,分析与续保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同时通过援引经典案例,探求续保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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