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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原企业的营业重组方式,可能是分立、合并、减资、分立与合并相结合或整体变更,也可能是营业转让或者未经法律承认的营业出资。以“净资产折股”等术语表述公司化改组,规避了出资类型限制和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使发起人向新公司转移原企业债务的行为合理化。在原企业债务纠纷中,企业改组的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焦点。司法解释试图平衡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其表述上的紊乱阻碍了司法政策的贯彻。公司化改组之表述及相关司法困境的法律根源在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过度限制,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过于严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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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明确新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核定了原企业应给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职工与新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否将新企业补偿金与旧企业补偿金分割开来进行仲裁或诉讼呢?2006年2月27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将新企业补偿金分割诉讼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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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推出了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要求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审核企业环保事项,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面对新的环保要求和新的市场环境,企业若想在激烈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顺利实现预定目标.就必须要按照新的上市要求寻求绿色上市和融资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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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103-109
一、企业重组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企业分立、合并、资产转让、股权收购等等。其中有些企业重组涉及用人单位法人人格变动,而有些企业重组不涉及用人单位法人人格变动。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法人人格的变动,这种人格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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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销售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们的重视,很多企业开始主动开拓市场、寻找出路。在这当中,就产生了大量的企业外派销售人员,他们代表企业在全国各地销售产品,而企业对他们往往只有业绩要求,当他们身处外地,手中握有大量企业资金或产品时,由于自身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往往有出轨行为,进而导致犯罪,因此,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就成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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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法理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对外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规定》)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债务人借企业改制将原企业优质财产移转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用以对付债权人,其后果是非法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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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安防产业发展的25年中,近十年是中国安防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很多安防企业凭借一个产品、一项技术或是抓住了某个机会使企业迅速发展。但是,在企业度过了艰难的创业期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很多企业却失去了方向感。无论是企业家还是员工都会产生困惑:企业家困惑于找不到企业发展的方向,而员工则丧失了创业期间的激情和干劲,越来越难以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甚至就渐渐从市场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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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人才,谁就掌握了知识和技术,谁就有可能掌握市场。在一个高新技术能带来巨大利润的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间的人才流动也越来越频繁。一个公司的雇员,必然会因其受雇期间在雇佣公司所学到的知识和了解的信息形成某种专长,当其带着这些专长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行从事类似业务的经营行为时,通常会有意无意地使用原雇佣企业的知识和信息,这当然会引起原雇主的不满,并因此成为引发大量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诱因。今天,越来越多的雇主已经习惯与雇员签订竞业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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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是债务人否定债权的约束力或故意削弱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在交易市场里,逃债表现为信用约束极端失控后的规则背离,具有非交易性的特点;在法律评价上,逃债表现为对契约的严重违反和积极侵害债权,具有明显的违约性和应受惩罚性。一、改制逃债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借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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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如果做到在同行中没有竞争对手,或把竞争对手远远甩到后面,就是强者。所以我们有时千万不要小看“小巨人”。一个企业,当它在同行中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时,就可以成为当之无愧的行业“小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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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能力,即民事主体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采用的是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其他非企业法人组织和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等是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审查时应注意申请破产企业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的情况,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吊销和注销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其企业法人资格已消亡,注销时按规定其债权债务由组建单位或出资人或股东收取和偿还,原企业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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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安防企业规模小、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融资困难的状况一直没有很大改变。绝大多数安防企业都在为求生存而艰苦奋斗。面对众多跨国公司的竞争,就显得十分苍白和力不从心。今天,一帮有识之士通过CSST的这个平台走到一起,构建了一种安防企业经营结构的新模式,目的就是想把安防企业做大做强。但是,安防行业从来就没有过大企业,当这种大企业已经形成雏形甚至成为一家公众公司的时候,就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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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监狱生产发展的历史、监狱法律规定和监狱企业近年来的成功实践,可以将监狱生产定位为“单纯生产劳动单位”。对监狱来说,它是类似于“特殊学校”的监狱下设机构,不是独立于监狱以外的实体;对市场来说,它是社会企业的生产车间,不是市场竞争主体;就隶属关系而言.它隶属于监狱,同时又是社会企业的协作环节;就其功能来讲。是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获取利润的单纯企业行为。根据这一定位,可以按照“监营分开”的思路构建监狱劳动改造体制,即将原监狱企业“哑铃”的两端完全社会化。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将产品研发、材料采购和市场营销等涉及市场竞争的环节与监狱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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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的外债被原出资入、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上门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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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而孕育产生的一种企业法制建设制度。可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由于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对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本人结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