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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陈辉  张喆 《天津检察》2008,(3):26-27
陈某伙同他人从北京来到天津设立为他人代办信用卡的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免息贷款为诱饵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在接待客户时向客户承诺,可为客户办理国内十余家银行的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额度1万元至5万元不等,利用信用卡存在的免息期,以循环使用信用卡的方式实现免息使用银行资金之目的,每张信用卡收取手续费200元左右。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严厉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批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2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  相似文献   

3.
中专毕业的男子黄某自制ATM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而伪造31张信用卡,取款12万余元。1月26日,黄某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宣判后,黄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4.
赵岩 《法庭内外》2020,(3):64-64
2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半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在当日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常海  永亮 《检察风云》2023,(16):46-47
<正>刑满释放的叶某华和武某华伙同人称“二哥”的苗某林,做起了“油耗子”——专偷大货车的柴油挣快钱。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凤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叶某华、武某华、苗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窃罪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元至2万元不等。  相似文献   

6.
周某(男,48岁)为办摩托车厂,1995年9月至10月间,经他人担保,通过银行领导批准,连续三次在该行信用卡部透支27.22万元,银行记账方法所使用的账号是贷款账户,不经信用卡账户。1个月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未果。1996年8月银行以周某犯罪为由向司法机关报案。1997年元月周某家属迫清透支款及利息计39.2万元。对周某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信任,利用信用卡透支27.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在透支后10多个月时间内,银行多次催要,仍不…  相似文献   

7.
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了上千万条商业短信。2011年3月29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群发短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2):174+185
近年来,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也呈现出多发态势。笔者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多发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但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剖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待被害人误将钱存入该卡后把钱取走之行为定性,同时以吸收犯理论为支撑,兼论盗窃罪、诈骗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1):283+291-283,291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本文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产生的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张新 《天津检察》2008,(2):55-56
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相似文献   

12.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朱爱东 《江淮法治》2010,(18):30-31
2010年7月21日,肥西县公安局三河所接到沈某报案称:其银行卡内3900元被他人从银行取出。经查,2010年7月17日晚上,沈某将一女式小包丢失,包里有身份证、信用卡和记有信用卡密码的小本子。卡里的3900元被人从银行ATM取走。民警随即从银行监控录像中调取取款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走访,很快锁定庐江县同大镇人戴某有重大嫌疑。  相似文献   

14.
新京 《政府法制》2010,(8):20-20
41岁男子谷某透支信用卡22万余元,被诉犯有信用卡诈骗罪。3月5日上午,谷某受审后泣不成声。 检方指控,谷某在自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办理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至案发前其9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2.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无法归还。  相似文献   

15.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王瑶 《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肖荣 《法学》2005,(11):98-102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与被告人张建平等13人经共谋并约定分赃比例后,利用张建平等13名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731万余元,  相似文献   

19.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相似文献   

20.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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