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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60多年来的历史沿苹以及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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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日臻完善是推动我国物权制度走向成熟的题中之义。要建立完善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有必要对法学界关于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想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和研究。反思传统物权理论中各种单一的物权第三人保护方法的缺陷和不足,分析各种保护思路的利弊得失,并在全面预设其制度功能(即设计该制度的应然效果)的基础上确立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给予区分保护的思路,期待引起中国物权立法者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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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一样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非法律行为主要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初看与物权的变动有相对较远的距离,细分析两者之间却存在交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法律文书是引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由特定法律文书引致变动的物权的效力在形式上需完成一定程序方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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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不应再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应充分维护一物一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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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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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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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以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理论基础,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非违约方利益及交易安全,有利于形成有机统一的民法财产法体系。对区分原则内涵、理论基础、实践意义的研究有利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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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房价上涨,出卖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为其办理了过户登记。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先买受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充分的。对现有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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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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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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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1,(3):60-62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签定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性质究竟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观点的评析,认为,此书面转让合同应为物权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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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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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它以罗马法为肇端,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明确指出了法律在物权种类和内容上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限制。在明确该原则的定位和历史起源的前提下,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物权法定主义的正当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性基础。毋庸质疑,该原则的一定刚性不仅是财产法领域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使得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缺陷暴露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从而抑制社会进步。那么,如何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扬弃、突破、创新、以臻完善,就成了当前形势下探讨该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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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秋玉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174-176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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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上的“土地使用权”一词。在概念上存在多义。实务中遇到“土地使用权”一词时。首先应区别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