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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增人口土地调整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涛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7,5(1):44-46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承包调整纠纷,某些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认为村委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新增人口要求分地,对村委会享有一种程序性诉权应予保护,笔者认为法院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并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要求。农村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土地发包时,应得到平等的土地分配,而在承包期内,则受到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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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征收与征用是不同性质法律概念。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承包使用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何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受偿主体,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法机关或最高法院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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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3,(12):58-59
[案例一]村民小组收回撂荒土地违法无效 周某是新地村水角小组的村民。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周某的父亲以户主身份承包了本组水田3.8亩,旱地0.55亩,共计4.35亩。1981年,周某的母亲改嫁,1985年至1997年,周某的弟弟、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1998年土地第二轮发包时,周某家庭承包的4.35亩土地全部登记在周某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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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稳定完善双层经营机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 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承包关系,即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向集体承包,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说家庭承包经营是主要形式;二是说土地主要由家庭承包经营。农村改革以来,这一经营体制,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最基本的经济政策,一直是明确和稳定的。但随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二是收回部分承包地。为此,中共中央召开全会专题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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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依然面临许多不易克服的难题: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湖南衡阳文光村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既避免了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离失所,也让村庄建设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这样的经验很有推广的价值,它给我们的启示是:那种患得患失、不思进取的保守观念该抛弃;但那种固守教条、专挑改革毛病的“左”的思维惯性更要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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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是一份社会保障,也是一种财产权,土地权影响整个家庭福利.所以土地权不可避免地与增进妇女的安全保障相关.
一、农村离婚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的现状及困境
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
1.农村妇女离婚后,绝大部分都不会继续居住在婆家,村委会及大部分村民都认为:离婚妇女不再属于该村村民,因此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有个别村保留了该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妇女根本无法享受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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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以农民和土地这两种资源的流通满足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双重需求,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因为其不完善性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完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应该以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农民保障为宗旨,保证农民在让渡出土地权利之后,能够顺利融入城镇化进程,获取非农生产、生活方式,实现自身和后代的顺利转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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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是贯彻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不仅有助于加强农户对土地产出的预期,而且可以抑制政府和社区的集体化倾向。这也充分体现了领导层对农民和科学的尊重。实际上,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创新只能由农民自己去完成,而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相应外部环境的配合,只要非农产业发展壮大,农业人口顺利转移,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得以消除,新的家庭经营制度就会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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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纲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6):43-45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得到独立补偿已经成为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焦点问题,但是在征收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地位并未得到充分关注。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其用益物权请求征地补偿。在具体操作中,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并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转变为参照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予以确定并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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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土地承包的范围是哪些?答:1998年8月29日修正通过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马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即在承包范围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应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1994年间月30日农业部颁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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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三农”工作,先后出台了税费改革、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税减免等一系列重大惠农政策,我省更是从2005年起率先全面免征农业税。这项决策受到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但减免农业税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基层工作机制亟待创新。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土地承包纠纷增多。由于农业税的减免,农业收益增加,不少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回来,要求将私下转让给其他农户的土地收回;一些过去抛荒而被集体征用的土地,有的农民现在也要求收回或提高补偿费。这中间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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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并逐步完善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永伟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6,14(1):29-31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归纳出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三个基本要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基于法定事由,要遵循法定程序,要给付合理补偿。文章认为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就应当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就应当尽快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制度,就应当进一步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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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琴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4,(5):52-54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针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新的改革措施。政策的指引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重新规制成为必然:一方面,应确立以家庭经营为主、多种农地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重点确立农户农地经营权与其承包权及农村集体农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可自由流转的具体经营制度,同时应重新规范和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所有者身份及其所有者权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