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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但这一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不能确保被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国家补偿制度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但国家补偿是国家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被害人的一种福利救济,这种救助是有限的,并有多种限制条件。相比较而言,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措施更有利于满足刑事被害人的需求,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是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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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06-111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重要因素,这种“赔偿型”刑事司法有其现实的背景和需求。然而,其可能引起的对国家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松动及刑罚轻缓化泛化等的趋向不能不令人担忧。因此,对积极推进中的“赔偿型”刑事司法进行冷思考,寻求对相关问题的理性解决办法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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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楠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6):95-9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数量不少,然而获得实际赔偿的比例却不高。由于受到被告人赔偿能力的限制,有的被害人获得的金额极小,与其所受的巨大损失形成强烈反差。有的被害人甚至是空持判决书,实际分文未获,这种情况在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中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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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被害人,在其无法从加害人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充分赔偿时,由国家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补偿的制度。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和研究可以发现.各国对作为国家补偿制度主要内容的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范围、补偿资金、补偿限度等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在借鉴各国规定的基础上,应立足于本国实际建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丁一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67-71
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最后陈述权,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对强制措施的异议权存在不完善之处。我们应通过修改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避免造成新的侵害,对程序被害人的重大损失应给予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保障被害人得到充足的赔偿;在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则应通过国家补偿制度防止被害人及其亲属因为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的困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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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83-86
我国刑事法律的现行规定并不支持被害人在精神损害方面获得赔偿,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刑事法学界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现有的刑事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其可以均衡地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9.
汪婷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82-84
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是保障公民人权的重方面,也是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应在加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人权保护的观念,完善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委托代理权、上诉权、赔偿请求制度,加强被害人的控告权,建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等方面建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郭建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60-69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实现刑事法律价值,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惩治和预防犯罪效能,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我国拥有庞大的被害人群体,他们从犯罪人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赔偿极不充分,应享受的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有可能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我国亟需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王瑞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176-180
基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并积极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理想追求,恢复性司法风靡于西方国家,成为影响传统刑事法的重要司法范式,现成为我国学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在法律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单一的理论与实践不足以担当起时代的司法重任.如果就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又均衡多重刑事司法正义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选择.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减缓恢复性司法可能导致的办案人员在惩罚犯罪上的顾虑,弥补恢复性司法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不足;可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2.
张亚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15-19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契约思想及现代法治国家义务观的集中体现,从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更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利益衡平保护的原则。该制度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以此为基础,结合黑格尔的等价理论,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以犯罪人的赔偿为前提,综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使犯罪被害人不仅获得形式上的平等和公正,更重要的是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彦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3):38-43
从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视角,剖析和检讨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现状及其局限,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一体化的立场,探讨如何从诉讼程序保障、赔偿责任范围确定、实体法律体系构建三个方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立法、司法与社会支援相结合的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4.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3):11-15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行为是对人们以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侵犯;认为为了和解与恢复的协商和赔偿最能恢复已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和预防再犯。恢复性司法赋予被害人的主体性地位,推行市民社会的刑事自治。基于犯罪成立标准、文化基础和民众情感、制度设计和社区建设的三个层面的中西差异,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的环境;但应借鉴和汲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刑事和解的适度推行、被害人保护的加强、行刑社会化的展开三个方面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5.
孔祥伟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3):77-82
权利救济是权利行使的保障。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旦失灵,则有关其权利保护的诸多规定恐将沦为虚置的立法设计。狭义的未成年被害人救济主要包括来自犯罪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和解赔偿以及来自国家层面的司法救助。尽管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被害人不得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精神损失,但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关照未成年人利益,但其带来的妥协与让步,要求国家和政府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经济补助和心理疏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祝沁磊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5-47
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获得赔偿的范围定为受到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当多样化,不仅仅可以是支付相应金钱的方式,还可以是赔礼道歉、参加由被害人指引的社区工作服务、对被害人的个人服务等方式。 相似文献
17.
惠批修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23(3):84-88
刑事被害人"被遗忘"、"被边缘化"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影响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因素既有制度的缺陷,又有客观的障碍。着眼现实,应着力从制度构造方面加强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包括:扩大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范围;在刑事司法中应协调公权与私权的行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机构。 相似文献
18.
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已日渐引起关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被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而不应当是当事人或普通的诉讼参与人;一定范围内的程序启动权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是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加强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应当是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刑事被害补偿作为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得不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必须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是刑事被害补偿法定的构成要件之一。要在保障被害人自愿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公诉与自诉转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协商.法律援助、刑事补偿等相关制度的探讨,来深化对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切实高效的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系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现有被害人损害赔偿救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能满足我国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针对我国现行犯罪人赔偿方式的缺陷,应建立"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救济新模式,从而消除深层次矛盾,恢复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0.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6):55-59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但在刑事实体法上 ,甚至刑法理论上被害人都不能与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 ,原因在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诉权的独占。提高被害人的实体地位不能仅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意义上的赔偿 ,本文认为 ,应将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均纳入刑罚体系予以考虑 ,并对传统的犯罪观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