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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制度是由西方创立的,是现代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证明手段,具有法律上确定的效力。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属于“私证”范畴的“中人”制度,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但由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交换总量不大,因此国家权力没有介入,所以,这种私证制度没有演变成为现代的“公证”制度。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是民国初年从西方引进的,1935年见诸法律,至今不到百年历史,仍未真正成为一项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完全融合的制度。最近,“西安彩票事件”又引发了国人对公证的关注和争论。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实践、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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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它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易言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把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目的、动力和标志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观念。这个原理要求我们分析问题必须全方位考虑,必须充分关注人的因素。在公证公信力问题上,主要的相关方有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当事人。这五个相关方对公证公信力的需求是什么,如何有针对性改进这五个主体的相关行为进而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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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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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被继承人死亡后往往牵涉众多的利害关系人和不同的利害关系.但其中又有很多是隐蔽的、不明确的,即使公证机构通过核实,也未必能尽数知悉。因此,本文认为在办理继承公证事项过程中.公证机构可根据继承案情需要,设立一个公示制度,让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人知晓相关继承情况,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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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是我国公证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证告知制度。公证告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证当事人实现《公证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现代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告知制度为公证申请人设定了一项具体的程序性权利:知情权,这对于公证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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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薪酬制度是公证处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建立科学的公证员薪酬制度对稳定公证员队伍,保证公证质量,减少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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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在公证立法过程中,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中的成功做法,重新考量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价值取向和功能作用,研究解决公证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这对于统一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认识,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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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责任赔偿应以人为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已将我国的公证体制最终定性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与行政机关原有的一切依赖、经济纽带完全剥离,独立面向社会承担责任,而又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还要不断地发展壮大,公证机构靠什么?我们认为应建立以人为本,即以公证员个人的信用、个人的执业保证金为基础的责任赔偿制度。公证员个人信用的建立是实现公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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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之内涵分析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主体利益实现的基础性手段的社会经济形态,它主要以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作为其运行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主体的能动性关系着市场发展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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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指出:“市场经济制度的演进就是为了应付经济生活中的风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一样。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以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独有方式在演进发展。公证从默默无闻中走出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而一路伴随的也是高风险,对此公证从业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公证制度当如何演进。该如何化解执业风险。无疑是公证人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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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人的身份与职能
1.公证人的身份
对于公证人的身份,阿尔巴尼亚公证法的第1条有点含糊不清:"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第4条上升到一个明确无误的高度:公证人"履行国家授权的公共职能".虽然是履行公共职能,公证人"独立"执业③;其执业损害责任由自身而不是国家承担.
2.公证人的职能
阿尔巴尼亚公证人的业务包括:制作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签名,起草汇票的拒付书,证明支票的拒付;证明文件的提交日期;证明自然人的存在及住所;代客户保管文件;就公证事务所存放的文书发放抄本或摘要;证明抄本或摘要忠实当事人提供的原本;认证文书的译本;经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制作物品清单,描述物理状态;起草当事人所要求的声明和文书;法律要求由公证人完成的文书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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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上海等地的公证机构对私营工商业与国家银行的贷款合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加工、订货、承揽、包销、建筑合同以及私人拖欠医院、房地产公司、电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医药费、房租、房地产税、电话费等债权文书,开展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