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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为了制约这种权利,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有关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现有的被害人自我救济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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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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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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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主要侧重于内部审批和事后制约,缺乏中立性、公开性和当事各方的参与性,外部制约效果不明显。应当赋予当事各方参与不起诉决定的权利,完善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建立一套规范和科学的不起诉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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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针对被害人救助司法机关也开展诸多实务尝试.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重点和焦点在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本文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概述出发,逐步阐述检察机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的理念与原则,根据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务探讨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并以本院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实际案例为试点初步建立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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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之适用范围规定得很窄。起诉法定主义并不符合刑罚上的教育改造目的,也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起诉便宜主义之适用乃历史趋势。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予以扩张,同时规定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时应满足的条件和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并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保证对检察官该项权力的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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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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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向作出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一是向有权法院提起自诉。这两种方式也即是被害人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申诉方式笔者认为规定恰当,但对自诉方式应该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以自诉方式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弊端,最终得出应当改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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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诉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何理解这些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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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额相对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当综合把握案件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事实,特别注重社会效果,要从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合理实现轻微越轨行为的非刑罚化。虽然被害人对公诉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建议权,但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考虑被害人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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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更多关注,但是由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呼声过高而淹没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是保障力度还不够,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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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是保障不起诉裁量权良好运行的关键。当前我国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完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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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在起诉便宜主义思想影响下,赋予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对一些根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起诉的案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来减少讼累,避免刑事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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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芙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186-192
回溯附条件不起诉中先后“两处”规定听取被害人意见内容的立法脉络,可以明晰这“两处”规定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从权力行使与权益保障视角观察,可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立法轨迹显现出由检察机关裁量权力行使“延伸”向被害人权益保障“强化”的悄然转变趋向,这有利于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更充分发挥,也有利于解决目前一些实践难题。在已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形式,建立听取意见的回应机制,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全流程环节作拓展规定,以型塑内涵更为丰富完备、更加有序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体系化规范。同时,应当妥善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均衡推进、被害人程序参与适度、不同环节间有序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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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裁量范围有限,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外国经验,应对我国不起诉裁量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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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裁量范围有限,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外国经验,应对我国不起诉裁量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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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某于2011年7月13日,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电脑黑客软件,远程控制被害人通讯店内的手机话费充值系统,并盗取该充值系统的登陆帐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往自己及朋友的游戏账号中充值1580元。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某系1995年5月26日出生,其用来作案的软件是在网络上偶然发现的,窃取的款项都用来开通网络游戏的虚拟服务。甲父证明其性格老实,平时对其管教较严,除了沉迷于网络,无其他不良嗜好。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某将赃款退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