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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生活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出现也越来越多,侵权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侵权也一直是大众和立法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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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可仲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商标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商标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理论与立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分歧。我国的有关立法表明,契约性与侵权性的商标争议可以仲裁,但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归属方面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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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股东派生诉讼解决的问题在于,当公司利益受损时,由于公司利益侵害者经常也是公司的控制者(比如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公司不会或不能主动对控制者的侵害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如何行事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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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可仲裁事项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反托拉斯争议.破产争议和消费者争议等几类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转变,都在不同程度上印证并强化着这种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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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仲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于主权辖区内对合乎本国公共政策的利益的保护。缘于各国对公共政策界定相迥,因此有必要基于主客观标准与对各国立法例予以比较法上的考察来完善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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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而论,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可分为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停止侵权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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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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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犯罪的控制系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资本犯罪是在其潜在犯罪人系统与罪前情景系统的成功互动下产生的,因此,控制犯罪的着眼点也就在于阻断两者的成功作用。由此,本文设计了其犯罪控制的最优系统,即罪前情景控制系统,包括刑事对策系统和非刑事对策系统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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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第1382条,第1383条是对第t382条的补充,而第1384条是对准侵权行为的概括性规定。这一评介存在明显错误。实际上,第1383条才是《法国民法典》有关准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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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侵权行为有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无权处分和毁损灭失等四种类型。为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在债权关系和物权变动方面对我国现行遗失物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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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侵权法体系中,人身伤害之非金钱损失的两大类型是“疼痛和痛苦”和“安乐生活的丧失”。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基于这类损失的发生获得赔偿。对于这些损失的存在及其程度的认定,不是从伤害的发生推定出来的,而是在对个案的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的。为便于这一领域赔偿金的确定,英国的司法研究委员会提出了一些供参考的因素。现今已经取得的广泛共识是,在“情节较严重的案件”中,应当增加赔偿金的数额。关于赔偿金支付的时间的法律适用,有人建议应当允许受害人在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之间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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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概念.因现行法律并无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因此,用户的虚拟财产一旦受到侵害则较难得到补偿.注册协议是运营商制作的格式合同,所以在用户与网络服务运营商发生纠纷的过程中,用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追究运营商的违约责任来弥补用户的损失比较困难,而选择追究运营商的侵权责任则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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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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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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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锦亮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通过对一般条款内涵、功能的考察,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一般条款,只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而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属于一般条款的不同模式,对其的选择并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应综合考察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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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我国目前通过司法救济不仅尚不完全且困难重重,而快捷便利的仲裁在这方面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从证券仲裁的价值理念,还是国外的仲裁实践抑或我国的立法状况,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应当不存在障碍。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敢为人先,率先制定自己的证券仲裁规则,尽早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纳入到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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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对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解释》的立场应予坚持.而对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应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单独承担责任,而非《解释》规定的按份责任.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的建构,应考量行为、结果、主观与举证责任的负担等四个要素,不同要素的组合与运用深刻影响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