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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行改变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的法律关系主体结构,政府作为征收一方直接与被征收人发生法律联系。该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该条第2款有关规定实质上设立了一种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过,该条规定的实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限制。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真正建立,有待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2.
征收相关协议之法律性质如何,在运用公私法契约区分理论时,应特别考虑各地法制脉络及社会背景之差异。就我国台湾地区的"协议价购"而言,需用土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并无私法自治、缔约自由之运作空间,故应评价为行政契约,有纠纷时应循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就我国大陆的"补偿协议"而言,由于补偿是公法上的弥补机制,是征收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为典型的行政契约,亦应由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法》裁判纠纷。  相似文献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屋征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征收请求人的应有法律地位及征收决定人的范围、权限,同时也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赋予房屋承租人等征收关系人以补偿权。房屋征收应贯彻比例原则,设置独立的协议价购程序和公益决定程序。征收决定诉讼和补偿决定诉讼应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审查的内容、诉讼结果的处理。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补偿协议诉讼为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强制搬迁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袁日新 《行政与法》2013,(8):108-115
合同类型化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认定成为必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理论分野和客现存在是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性质的前提和基础.运用合同识别的抽象标准从微观的视角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信服力不足.只有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将分析问题的视角扩展至宏观领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才能彰显.  相似文献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补偿协议,其性质是行政合同,对该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虽然吸收了房屋被征收人参与行政过程的理念,但仍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加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行政义务。因此,补偿协议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其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制造新的诉讼类型,同时通过解释也可以避免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条例的创新之处在于改进了行政执法方式,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行政契约都得到了肯认。但是,除了行政诉讼法上明确列举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外,如何判断一个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依然存在争论。要证成行政协议,"主体说"、"目的说"(公共利益)都显得苍白无力,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上述标准都必须结合并最终落实到"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一个重要标准上。其在合同之中的具体体现,以往学者多拘束于行政优益权理论,而忽视了隐含在行政契约之中的行政机关对未来权力行使的事先处分与约定。这决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同理路,成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根本性标准。  相似文献   

7.
齐骥 《中国监察》2011,(11):13-13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确立了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规定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并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相似文献   

8.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0,(10):165-166
城市房屋征收成为我国现阶段普遍的现象之一。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主体之一,由于角色定位不准,使得本应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政府,也在其中充当了些许负面的角色。政府责任在房屋征收中的失范原因在于其政府责任意识的缺乏、权力滥用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应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房屋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有关政府责任法律规范;创新房屋征收中政府责任管理机制等等多种措施来完善我国房屋征收中的政府责任,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现行征地立法规范存在较强局限性,行政征地权缺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案件时,既不能评判既有的征地规则,也不能对具体征地案件从形式上与实质上进行审查,难以有效监督、制约征地行为。改革征地制度,限制政府征地权力,保障农民土地的最大收益权,已经成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重庆的关键所在。以城乡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征地与征地补偿法律位阶,制定《重庆市土地征收条例》,制定《重庆市行政征收程序规定》,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整理制度是防治征地行政争议扩大化的根本性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燕 《法学论坛》2004,19(5):42-46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 ,本质上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收行为。现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宪法所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事由 ,缺省了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应从下列三方面依法规范 :一是通过概括和列举方式依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具体事项 ;二是将公益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明确确立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三是依法确立并规范有关城市拆迁规划、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房屋拆除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相似文献   

11.
作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为的上位概念,"非强制行政行为"从提出到广泛引用一直缺乏学理论证。实质上这一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及其科学性是存有质疑的,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背景之下其更加显露。相反,"非正式行政行为"则在语义上更具科学性、内容上更具全面性和功能上更具现实性。  相似文献   

12.
试论行政补偿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它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共利益应考虑国家发展目标、事业的公益性、受益对象数量、效益与损害的比较、正当法律程序等因素。城市房屋拆迁分为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行政拆迁是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商业拆迁是拆迁人通过自由买卖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应严格区分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分别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和补偿规则,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
田中二郎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从事行政法研究50余年。其行政法思想博大精深,依法行政论、公法论、行政行为论、行政诉讼论、国家赔偿补偿论、行政程序论是核心内容,并形成民主性、实用性、综合性、继受性等特色。"田中说"虽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该说占据日本行政法学之通说地位,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14.
刘华俊 《行政与法》2010,(10):95-99
按照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社会事态不同,行政征用行为可分为一般行政征用行为、限时行政征用行为和紧急行政征用行为。不同种类的行政征用行为应适用不同的行政征用程序,笔者以三种行为的不同特征为基础创造性的构建了不同种类行政征用行为所对应的行政征用程序。  相似文献   

15.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土地征收补偿存在诸多问题 ,可借鉴国外经验 ,对补偿主体和权利人、补偿标准和范围、补偿方式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加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形态,也是法律行为解释的一种类型。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负有解释的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决定文书的字面含义、行政决定过程中相对人的交涉以及行政惯例和社会习惯,都可以用来解释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解释的审查,应当坚持表示主义与意思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力,也要防止其滥用解释权力。  相似文献   

18.
传统行政行为效力学说中的“执行力”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它并不能涵盖所有行政行为,同时由其包含自行履行效力难免造成语义逻辑上的混乱;而“实现力”概念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力的概念可界定为行政行为自身所具有的,实现自我所体现的行政目标与内容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9.
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主要有契约方式使用合法、契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契约内容合法、契约缔结程序合法。行政契约撤销原因的确定,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法制、私法契约撤销的理论及法制,具体分析行政契约合法要件的缺失对行政契约效力的不同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权衡撤销行政契约对于行政契约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20.
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正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有被混淆和误用的现象,迫切需要比较法意义上的澄清。在对抗主义程序观盛行的关国,对抗性要素是否充分,是界分行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基准;受形式法治主义观影响,日本采取"是否超越立法授权"的分析路径;受法效意思和行为形式论影响的德国,倾向于用"欠缺法律形式"来界定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了解其不同内涵旨趣和形成机理,对我国的概念建构和展开这一新型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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