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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系高发、多发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入户盗窃"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典型,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入户+盗窃"构成,其侵害的法益由单纯财产权益扩张为包括财产权益、生活安宁、人身安全等多种关系,因而其定罪标准不再以"数额较大"为限。这种变化,导致"入户盗窃"具有一定行为犯色彩,而给其着手、既遂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沿革、行为形态的实践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的适用进行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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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作为一种多发性的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及生活安宁,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恐慌。刑法应明确规定,对于不构成盗窃罪的入户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入户盗窃行为,应加重其量刑处罚幅度,以完善入户盗窃定罪量刑的不足。在实务操作中.鉴于入户是实体上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尺度,应严格把握“户”的范围和正确理解“入”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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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罪状做出重大调整后增加的一种新型盗窃犯罪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这种新型盗窃犯罪存在较多争议。本文拟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对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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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案例为依托,从未遂犯的基本特征、入户盗窃的可罚性、盗窃罪既遂通说几个方面对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研究,认为入户盗窃存在盗窃未遂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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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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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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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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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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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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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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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并列,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的客观要件是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所盗财物与被害人人身有紧密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扒窃构成盗窃罪要受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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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犯罪类型,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同时未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等侵财型犯罪中不可或少的定罪限制条件予以设置,深刻表明了立法者相较于一般盗窃,对“入户盗窃”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同时,我国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认定过程中,“入户”过程也应当从严把握.近年来,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案件,但对在久未有人居住的房屋内行窃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各地司法机关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不统一.本文结合本院办理的一起在久未居住房内行窃案件,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入户盗窃”之“户”及立法本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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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可以看出,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即盗窃信用卡未使用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仍然只成立盗窃一罪。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妥,盗窃信用卡未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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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作为单独的盗窃罪类型予以定罪处罚。然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分歧。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和情节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认定,将直接涉及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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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4-107
记名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 ,冒用他人活期存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盗取活期存折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活期存折以后冒用存折取款的 ,盗窃行为吸收诈骗行为 ,构成盗窃罪 ;在他人盗窃活期存折后伙同冒领存款的 ,属承继的共同正犯 ,仅就所参与的后一诈骗行为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