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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纠纷与专利权归属纠纷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它们是两类不同的专利纠纷,依照两者的纠纷种类,指出它们之间的五点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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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进而对反垄断法在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审查的法律规制上进行论证,发现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从而使法律规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市场竞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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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贸易量的加大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 ,构成对专利法等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违背和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理论进行了一般分析 ,并对世界主要国家与我国专利权滥用控制法律制度作了比较研究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建立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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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为设定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政策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如果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了这样的要求,被加以滥用,就应当从法律上加以规制,防止其被滥用.首先,分析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其次,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最后,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现状及其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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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专利权滥用侵权在责任构成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受害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专利权滥用与垄断常常联系在一起。在法律规制上,我国的法律在针对该侵权的规定并不健全,因此需要通过对《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完善来阻止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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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在 2 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和重要。但是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神圣化和绝对化 ,而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同时 ,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 ,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正当与否的问题 ,也就是说 ,正当获得的知识产权也有一个不正当行使 (即滥用 )的问题。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 ,而在我国似乎还是一个新的问题。随着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联盟等在行使知识产权中的一些行为不断受到质疑 ,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在我国也是不容回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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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要求,约束搜查范围,预防搜查对权利的过度干涉。司法实践中存在超出《搜查证》设定范围取证以及偏离本案搜查目的取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超范围搜查及其证据提取问题的规范较为笼统,既不符合约束公权力的法治精神,也有侵犯公民住宅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的风险,亦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不符。未来应当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限制搜查目的与搜查对象,建立“怀疑留存”机制,将超范围搜查取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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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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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行政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条文的相对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的矛盾,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和日趋复杂性以及对行政高效化的要求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和支撑。但是,权力容易被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和公民监督的角度进行控制,以实现权利对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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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规则以及对滥用通知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不能发挥防止前述不良后果的作用,因此应对相关规则之设计进行修正.对于发送错误通知时权利人状态的判断应以故意为限.权利人就合理使用的构成为初步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的考察因素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不存在故意发送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亦应由权利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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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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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5):183-193
民事诉权滥用不仅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须要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当事人构成民事诉权滥用,应从当事人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诉讼行为的失范和诉的利益的缺失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判断,以避免阻却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顶层设计,对于民事诉权滥用者,应根据民事诉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地惩治和预防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除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实现诉讼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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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6):24-30
近年来对买方垄断的规制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争论源自买方垄断的两面性:一面是正面效应,在卖方寡头结构的市场条件下,买方抗衡势力可以抵消强大的卖方势力,增加消费者福利;另一面是负面影响,买方垄断减少上游要素的购买量,压低价格,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欧美竞争法对买方势力滥用的规制基本采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合理性原则,对买方合谋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对我国反垄断法对买方势力滥用的规制提供了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