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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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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淫乱和换偶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并与性有关的行为.非聚众的私密性换偶不是聚众淫乱,是纯粹意义上的换偶,聚众性换偶是换偶更是淫乱.聚众淫乱和非聚众私密性换偶在行为性质、行为结构方式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有所不同,《刑法》对二者的评价也不同.聚众淫乱是犯罪,只有在人性中寻找合理性依据,没有合法存在的空间,是性混乱.非聚众的私密性换偶可以从人性中寻找合理性依据,是性交换,除去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都不是犯罪行为.目前《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比较合理,没有取消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聚众淫乱罪是从79年刑法当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仍然是一个冷罪名,从理论界的角度来看,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争议性很强。本文以为从聚众淫乱罪的历史背景,社会现状,构成要件以及规范缺陷来看不符合犯罪的本质,不应构成犯罪,应将刑法30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非罪化。  相似文献   

3.
朱正保 《法制与社会》2010,(13):255-256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的视角分析了聚众淫乱罪与自由主义、道德自律、刑法的歉抑性和法益保护等原则的冲突,根据有无犯罪被害人,提出了公然聚众淫乱罪和私然聚众淫乱罪差别入罪,并借鉴同类别的性犯罪的立法价值和技术,重新对淫乱行为进行了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4.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5.
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彭文华 《法学论坛》2002,17(5):78-83
性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之一 ,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和《香港性权宣言》这两个国际性权宣言并不是坚持绝对的性自由 ,其所主张的是有限制的性自由主义 ,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性权国际保护目标。我国性犯罪之立法完善表现为 :对婚内强奸行为不宜按传统观点一律不以犯罪论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论处 ,司法机关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 ;删去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增设公然猥亵罪。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利器。但是,听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了,不知为什么?另外,今后将根据刑法哪些规定来惩治流氓犯罪?读者:梁宝康梁宝康读者:新《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对流氓犯罪的惩治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新刑法增设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可见,取消流氓罪只是取消一个罪名,而不是取消对流氓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7.
由于聚众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分则对大多数聚众犯罪,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但是,对于少数聚众犯罪,立法没有规定责任主体,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端,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聚众的共同犯罪中,追究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应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9.
聚众犯罪是聚集众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犯罪影响广、规模大,人数多,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关于聚众犯罪的构成和处罚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借鉴古今中外立法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几种具体聚众犯罪的构成及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高永明 《法治研究》2013,(11):22-29
我国刑法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无法解决秘密进行的该行为与侵害公众道德情感、公共秩序的逻辑关系,也无法应对聚众卖淫不为罪的现实。通过对性的文化考察,禁欲主义是基本的传统立场,但也有性享受之事实一直存在的相反悖论,这体现出性快感和性罪恶并没有联系,现实上聚众性行为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性观念的转变和性权利的确立是秘密聚众性行为非犯罪化的条件。从分层次的道德来看,反对聚众性行为属于无法内化为法律之愿望的道德事项。作为典型的道德语言,"淫乱"一词标识着价值判断,其无法精准描述"聚众性行为"的词义。以性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看,秘密且合意进行的聚众性行为并没有突破性权利行使的底线,因而刑法惩罚的仅仅应是公开进行的聚众性行为。  相似文献   

11.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13.
哄抢罪     
哄抢罪李忠诚这一罪名是新刑法第268条增加规定的。“两高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均将这一罪名称为聚众哄抢罪。我认为哄抢本身就表明这种犯罪的聚众性,而且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在确定罪名时未必都加上“聚众”二字,如聚众赌博行为,公认为赌博罪。所以,我们对此条...  相似文献   

14.
本文指出以牟利为目的"一对一"、"一对多"、集体"裸聊"以及在"裸聊"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裸聊"的视频流不属于淫秽物品,所以"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裸聊"的淫秽活动属于"淫乱","裸聊"的虚拟空间属于聚众淫乱罪的聚众空间,所以"裸聊"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15.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聚"之内涵可以分为三种,"众"在无特别性规定的时候是指三人以上,而在特别性规定中则有不同含义。"聚众"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现实的聚众"和"虚拟的聚众"。"聚众"是"聚众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聚众犯罪"的充分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聚众犯罪"所触犯的罪名都以"聚众"作为其罪名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3,(34):77-78,82
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规定了诸如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聚众淫乱等多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性犯罪案件,为了厘清性犯罪各罪名间的区别,有效打击与惩治犯罪,本文以杨某、张某性犯罪案为视角,对性犯罪众罪名进行了关联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聚众犯罪是指以聚众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时有发生,且往往表现为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被列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就聚众犯罪作了更为明确而又具体的修改与补充,突出表现为增列了法条,规定10多种聚众类犯罪,且其罪状的表述及适用刑罚等方面更为细化,便于操作。本文试就聚众犯罪的构成及相关问题作一肤浅的分析。”一、聚众犯罪的构成特征l、“聚众”是聚众犯罪的首要特征大凡聚众犯罪,法条中基本上都冠以“…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曾经引起热议的"教授换妻案"为切入点,从对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的探讨中,揭示其背后刑法与道德风俗之间的内在复杂关系,以期明确个人权利保障与刑法保障社会道德伦理秩序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界限,尝试从源头上以犯罪的本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谦抑性原理为视角来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20.
刘德法 《北方法学》2010,4(1):77-88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形态。以聚众犯罪为视角,结合转化犯的基本原理具体分析聚众犯罪转化犯的特征,聚众犯罪的转化既包括罪与罪的转化,也包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聚众“打砸枪”虽然不是独立的罪名,但却是多种犯罪的聚合体,其转化罪是法律拟制的犯罪。关于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其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着不同于一般转化犯的诸多疑难问题,对聚众犯罪转化过程中一系列特殊问题的研究,将使转化犯的理论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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