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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 毫秒
1.
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之时就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内容而没有审查出来或明知而继续提供服务的,搜索引擎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之时,没有侵权内容,但广告主自行修改以后侵犯他人商标权,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搜索引擎服务在为网络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文章在剖析搜索引擎服务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就搜索引擎服务间接侵权的可能性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就网页快照直接侵权与否问题进行梳理、判别,从而划定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边界,以期为司法实务和立法修改提供一定的指引。  相似文献   

3.
施小燕  漆彤 《财经法学》2015,(3):104-114
欧洲法院在近期的一项裁决中确认了网络信息领域的'被遗忘权',引发各国对于隐私权和表达自由之间的价值取舍、搜索引擎公司的地位和责任以及'被遗忘权'是否构成新型贸易壁垒等一系列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欧洲法院在该裁决中确认了搜索引擎的活动属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调整范围中的数据处理,设立于境外的谷歌公司及其在西班牙境内设立的分支...  相似文献   

4.
MP3搜索引擎服务的法律定义以及相伴而来的MP3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在法律规定层面依然未尽清晰。北京高院在“百度案”和“雅虎案”二审中,对处理上述问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化做法。对平衡产业之间的利益做出了司法上的探索。对认定MP3搜索引警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具有实务上的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5.
竞价排名具有技术和商业双重属性,既属于搜索引擎技术范畴,又具有广告的性质。不能依据《广告法》让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进行主动审查和监控。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提供的关键词侵犯他人权利而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时,构成帮助侵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张洁琼 《法制与社会》2013,(18):66-67,76
关于搜索引擎能否定性为广告的问题,学术界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适用于《广告法》和适用其他现有理论的重要区别,即为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及其严格程度的不同。由此,应从竞价排名的性质和广告的基本定义出发,结合学术界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相关理论,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搜索引擎平台作为代表性多边平台对传统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各方在探索规制互联网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问题中提出了搜索中立与搜索偏向原则,也有人提出将搜索引擎平台作为关键设施公开其算法。本文主要讨论搜索中立原则适用于搜索引擎平台的可行性以及关键设施理论在搜索引擎平台规制监管中的作用。最后,本文从中国搜索引擎企业的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出发,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罗芹 《法制与社会》2012,(12):67-68
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传递变得非常方便快捷。搜索引擎是网络搜索中重要的工具,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又涉及很多的纠纷,很多有名的搜索引擎都屡次遭受官司之扰。为了揭开搜索引擎的"面纱",本文拟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着手,找出搜索引擎引发著作权纠纷的内在原因,明晰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从而分析搜索引擎引起的侵权行为形态,并明确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9.
韦雪 《法制与社会》2014,(22):69-70
搜索引擎为信息检索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广告涉及搜索引擎运营商利用关键字广告泄露、转卖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本文分析了这一行为是否为侵权及侵权途径、救济方法,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涉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四种不同的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也没有食人而肥、搭便车和投机取巧,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由于关键词广告工作原理的特殊性,在考虑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时,需区分签订合同之时与签订合同之后两个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损害的扩大部分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难以界定,不宜做出区分。再者,对于搜索引擎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做出细化,如在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宜增加规定反通知制度,网络用户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的链接的权利。换言之,广告主也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广告之权利。  相似文献   

11.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日前一致通过了颇具争议的《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该法案旨茌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在全世界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产品的非法网站。该法案允许司法部门申请要求搜索引擎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向被指控版权侵权网站输送流量、屏蔽这些网站检索结果的法院命令。  相似文献   

12.
百度的"竞价排名"和"屏蔽行为"不仅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本文就以百度案为例,系统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的相关因素和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总结出一些对实践有意义的启示,如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加强对搜索引擎行业监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希望可以对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获取知识和搜索信息的主要途径.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为了实现对信息的快速检索和查找,发明了搜索引擎技术.搜索引擎可以为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可以帮助用户在互联网上查找信息.搜索引擎技术的应用,大大的提高了用户检索和查找信息的效率.虽然搜索引擎具有诸多优点,但是用户在搜索平台上获得的信息却需要自己进行甄别,否则就容易陷入虚假信息的欺骗之中.所以,搜索引擎在为用户提供信息的时候,首先要保证信息的正确性,要保证为用户提供正确实用信息.本文主要介绍了搜索引擎的国内外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了搜索引擎的发展趋势,讨论了搜索引擎中的虚假信息欺诈行为对用户造成的危害,以及搜索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4.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著作权侵权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和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角度看,都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编入自己数据库的网页需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第三方侵权推定为主观明知或应知;由于竞价排名具有一定的广告效果,因此客观上有帮助扩大侵权的嫌疑。由此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利用竞价排名盈利的同时应增强其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减少竞价排名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15.
《法人》2014,(6)
正《互联网政策参考》杂志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注于互联网行业政策法律规制的专业刊物,本杂志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协办,法制日报社旗下《法人》杂志承办,致力于从政策法律的角度记录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沟通交流社会各界关于互联网政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资讯。《互联网政策参考》杂志共包含资讯、聚焦、专栏、前沿、舆情等五大栏目,分别从互联网政策法律热点、国内外  相似文献   

16.
张铮 《法制与社会》2010,(4):71-72,82
搜索引擎行业作为网络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伴随着搜索引擎行业的兴起,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如何对搜索引擎行业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促进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发展,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界定搜索引擎行业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该行业存在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隐私权侵害等法律问题,并进而对搜索引擎行业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展望。  相似文献   

17.
一、困境:搜索引擎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搜索引擎是一种网络搜索工具,本文所述搜索引擎主要是指对互联网进行开放式搜索的网络服务商①,包括综合类搜索引擎、专业类搜索引擎(如生活类搜索、视频类搜索)等。搜索引擎的兴起主要源于网络普及化,搜索引擎担负着传播信息、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使命。  相似文献   

18.
包永东 《法制与社会》2011,(36):263-263
自2005年国内首例因搜索引擎产生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百度侵权纠纷案开始,百度面临的各种侵权诉讼此起彼伏。在既保护权利人著作权又不影响搜索引擎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准确界定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范围、类型,是在法律环境下权衡利益冲突的关键。本文就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本文就百度与奇虎360对搜索引擎Robots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新思考,从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竞争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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