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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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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青睐。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革新与发展,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导致审判实务中一些失范行为的出现。本文针对此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了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
李炳烁 《法学杂志》2016,(12):52-58
随着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类型的多元化,调解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其适用范围和力度有了显著提升.现阶段司法调解的强化既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治理、争取更大自主空间的过程.但是司法调解的实践运行也存在着调解过度使用、当事人合意的异化和权力技术的滥用等不规范问题.提升司法调解的规范化水平,需要重申调解自愿原则,同时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与制约,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3.
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地方自治共同体,经济体制改革又瓦解了单位制,使得依赖于共同体和社会性制裁的民间调解难以恢复历史辉煌。经过几十年法制化的浸染,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的基本确认。调解与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与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与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相位,方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满足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4.
法院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谈到法院调解,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就是法官。法官在调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由于司法环境的变化和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法官在调解中也带来了不少负面的效应,本文在此试就民事诉讼调解中的法官角色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5.
张辉  张德峰 《时代法学》2005,3(3):38-44
法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可以被模型化为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运用博弈理论分别考察在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情况,可以得出调审分离更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的结论.此外,要提高和解的成功率,不但相关事实的查明是必要的,而且法院也不应该按同一个标准收费.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因其具有灵活、高效、低廉、自愿的特点,在止争息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端使其与立法预期相去甚远。本文针对实践中影响调解制度作用发挥的多种因素提出了一些改革完善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7.
庄妍  史芳 《法制与社会》2011,(19):40-41
当前,法院调解越来越受重视,各地法院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调解优先的做法。相较于诉讼,法院调解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碰到了很多现实的困境。实行调审分离,对法院调解加以必要的限制,营造一个权利救济手段多元化的社会,才能不断适应现实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和法院司法调解两种独立制度,因其程序内部的不当,引发了学者对司法调解制度存废的争论。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审调分离的制度改革,构建起一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以满足由刚性判决来塑造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性格特征和当事人对可替代纠纷调处方式的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司法调解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和审判权运行方式,其改革与优化对司法实践尤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南京两级法院"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实证资料的分析,力图提出一种关乎我国调解制度功能和价值实现的建设性意见,在实践层面实现对调解的重构和转型。目前"调审合一"模式在理论界受到普遍的质疑,但不少研究成果仍受到结论导向的指引,显然是欠缺说服力的。我们反对用既有结论来选择分析基点的研究方法,"调审适度分离"改革是否符合当下调解制度改革实际,是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试点的成效应该是最好的说明。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公正的最好体现,一个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诉讼程序必然重视调解的价值。对“调审分离”改革的思路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我们厘清法院调解与审判程序改革的关系,重新审视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院调解的性质和定位,这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更是对其理念的全面检讨。  相似文献   

11.
随着全球ADR的发展,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近年来在我国也逐渐升温,受到了司法部门以及众多资深法律人士的重视.而今,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大转变,无过错离婚席卷全球,日益飙升的离婚率带来了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带给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愈来愈重.此时,传统的离婚诉讼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繁多冗杂的离婚诉讼需求.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在研究国外离婚制度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建立以法院附设为核心的离婚调解制度的构想,以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弊端早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如何重新构建这一制度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本文认为只有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构筑"调审分离"的基本框架,并实现"审判机制为模板、法院调解为平台"的基本制度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并实现其平息民事矛盾的基本功效。  相似文献   

13.
诉讼调解作为司法实践中独具中国特色的处理纠纷的传统制度,虽然在近年来一直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但在司法改革呼声高涨的今天仍然是争议的焦点。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褒眨不一,甚至于有人提出要取消调解或以和解方式进行替代,以严格的调审分离模式替代现行调解制度,本文认为这对我国调解制度的评价有失公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确实存在某些问题,但通过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足以能够消除.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  相似文献   

15.
吴英姿 《中外法学》2013,(3):536-555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当庭宣判率,忽略了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应用和完善。当前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内部及法院外部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坚持自愿、合法、保密、灵活原则。设想以建立调审分离模式、多元化调解机制、改革诉讼调解结案收费制度等方式来重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8.
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已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哪些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以及可采用哪些调解方法等乃是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认为,根据法理基础、实际需要以及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可以概括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等共计十类;行政诉讼调解在调审关系的处理上,可选择较有效率的全过程"调审合一"的模式;而在调解方法上,则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找准问题调解、先协调后向被告提建议、内外配合进行调解和多层劝导等多种方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通过与外国调解制度相比较,借鉴外国调解制度的设计理念,并最后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相关措施,以期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纠纷大调解的格局下,调解的种类繁多,主持调解的力量分散,实效性差.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对于分流案件、缓解诉讼压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长效发展,应当使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使协议真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司法的优势在于法的运用,因此诉讼中的法院不宜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审理案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既使人民调解获得了司法的支持,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审查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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