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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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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亟待与实践同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已有推行,但由于立法的缺位,导致此类诉讼目前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环境的优化离不开环境公益诉讼,不少生态环境优良的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该项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对于我国确有借鉴作用。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确立公众环境权,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受案范围,赋予环保团体一定的仲裁权,允许检察机关适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都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构成和理论解说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分歧。文章界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厘清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并且从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出发重新审视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享有环境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若干特别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3.
钱玉文  骆福林 《河北法学》2011,29(11):89-95
消费者权"小额多数被害"的特征要求创新消费者权救济方式,消费者权救济的有效路径是:创设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积极行动能有效克服消费者"羊群效应"现象,建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借鉴境外消费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授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以个体为逻辑基点的传统法学难以应对整体性的环境问题。以整体为逻辑基点,新型的权利依据、法律关系和诉讼目标呈现出环境公益诉讼的非传统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依据是生态公益所衍生的无法私有化的整体权利即环境权,及其派生的并由成分利益所衍生的生态公益维护权等环境成员权。传统法律中只有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个体对个体”或“个体对整体”的法律关系,而只有环境权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整体对整体”与“整体对个体”的新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的难以恢复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只能以预防为核心目标,区别于传统诉讼的填补损害或惩戒目标。环境公益诉讼的非传统性要求革故鼎新式的系统性制度建构:尊重法律关系理论,确认环境公益诉讼的另类本质;尊重公众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重构实质原告与形式原告制度;践行保护优先,建立生态公益预防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刘华英 《当代法学》2016,(5):119-127
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明确设置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却并未一般性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检察系统已经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国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者诉讼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对纯粹公共利益和复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确认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调查权、辩论权、撤诉权、和解权、上诉权和抗诉权等诉讼权利,基于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益诉讼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被作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并在本世纪初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点话题,讨论范围涉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立法者也顺应这一趋势,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随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分别授予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7.
张书玉 《法制与社会》2012,(14):104-105
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问题的凸显密切相关的一种典型的现代型诉讼。目前,我国立法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深入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异同及受案范围,是立法上建立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8.
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诉讼目的来判断该诉讼是否为环境公益诉讼。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费用以及和解制度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因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地域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法规等限制,在涉及跨地域环境侵害行为时,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尤显力不从心。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南、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提出应实行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张媛艺 《法制与社会》2014,(14):116-117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该如何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认为,以发达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为借鉴,结合我国实际,以原被告制度、受案范围与地域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诉讼前置程序和诉讼费用分配制度、判决类型等为研究重点,参照传统诉讼法,构建具有普遍性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对我国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2.
杨朝霞 《法学论坛》2013,(3):102-112
环境公益不同于由多个人身和财产私益所构成的环境众益,它是指环境基于其生态服务功能而提供可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所承载的公共性利益。当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为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权的创设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萌生了现实上的需求。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权利依据,奠定了理论基础。实际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益性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权信托诉讼三大类型。至于起诉顺位的设置,应依实体权利依据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环保机关为第一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二顺位,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三顺位;以环境权为基础,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一顺位,环保机关为第二顺位,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共环境问题,保护社会环境共益的有效途径,它是为纠正公共性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己被广泛接受.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环境公益案件的提起和有效诉讼.本文在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延伸和细化。要推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是关键。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其立法路径在于把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使各个法律规定达到内在精神和内容的统一。扩大原告资格,启动多元化模式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实现其环境权提供了保障。英美等国都建立了各自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制度缺失。本文简述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可借鉴外国相关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然则,阻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介绍美国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得出有益于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显得尤为必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大门,但是条文的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仍然争议很大。起诉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制度的必--件,起诉主体资格不能确定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笔者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经验,在分析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初步认为我国在现阶段乃至较长一段时期内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19.
沈跃东 《法学评论》2015,(3):133-142
环境保护检举权是一项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它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通道。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对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但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的规范内涵尚需厘清。有关环境保护检举权的争议诉诸行政诉讼,在我国不存在制度障碍,但需要注意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运用。这对纯粹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检举人具有重要意义,其公益诉求无须诉诸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在作为主观诉讼的行政私益诉讼中即可获得救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应该重视检举权的这一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2000年以来我国学界关于公益诉讼的研究状况作了简要的介绍和总结,指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是目前学者重点研究的公益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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