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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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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权利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方法,但环境刑法的架构极富变化,传统的刑法保护客体理论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我国刑法保护的客体应为公民环境权与自然权利的综合体,兼顾对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本身的权利的保护,突出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以充分全面保护自然环境不受人类环境犯罪行为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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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论,学者们将满足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环境利益证成为一项独立的环境权利,从而完成了环境利益权利化的任务。随着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环境权的认知越来越深入,人们愈发期待环境权被纳入人权的范畴。对环境权的既有法理证成已触及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理由。作为一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不仅是单个人的权利,还是作为类存在的人即人类的普遍权利。环境权保护着生命、健康等“最具道德重要性”的人类利益,既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又是切实享受各种基本人权的关键要素,因此,环境权具有与既定人权同等的规范基础。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建立在全人类共同价值基础上的人权,具有成为全球性人权的趋势。为顺应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夯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石,我国有必要确认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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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要延迟近20年,但丝毫没有影响到学者们对于环境权利研究的热情,发展势头良好,且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在学界被定论为倾向性的概念是有待商讨的,尤其是对于环境权的主体分类。对于环境权主体的分类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即包括了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以及人类环境权。其中对于单位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是有违环境权设置的初衷和环境权主体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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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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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77-8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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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实施机制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的实施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维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但现有的理论并没有为环境权的实施机制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成功模式,我们认为,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政府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权与传统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及程序性权利的完善与享有构成了环境权实施机制的主要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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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公民反公害的呼声日益高涨时,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以及侵权理论在环境问题上束手无策。于是,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布以来,各国纷纷将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入法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或在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或在相关法律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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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公民环境权是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前提。目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时期,尽管已经建立起初步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为了更好地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从而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提出以及内容,对我国的环境权现状作出了简要的评价,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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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2,(6)
随着现代生产和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国际社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制定和完善国际环境法,以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国际环境权是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的核心,国际环境权利义务关系是整个国际环境法的体系赖以运转的轴心。开展国际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对于满足国际环境法律调整实践的需要和推动国际环境立法的发展,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环境法学,具有重要意义。一、国际环境权产生的物质动因人类环境问题由来已久,一般说来,环境问题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指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的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大,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气候变异,水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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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继的环境权理念不能根本解决环境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环境法规制的是损害环境的行为,其规制人类环境行为的道德基础不是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是良心这种纯善利他的生命情感。生态中心主义“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存在主体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因权利的示选和排他功能而走向保护环境的反面。从环境权转向环境保护义务是破解环境法效力来源的关键。环境立法应当以禁止损害环境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无害使用环境的环境使用权利相统一为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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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公民环境权是生存权的前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不断进行完善,使我国的公民环境权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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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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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我们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让我们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从而更加关注一个更加深层次的问题——环境权。本文通过对环境权的分析,对有关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表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需要关注环境权,它已成为人类存在的基石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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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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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基本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人们享有的在安全、健康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退化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入宪是目前环境权立法遭遇的最大问题,对环境权保障和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在对入宪进行价值正当性、现实可能性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当今各国宪法环境权的规范模式,构建我国宪法环境权条款,是环境权具体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