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喜有忧,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还很不完善,应相应地从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本文就此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2.
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是现代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消费者作为典型弱者更让全社会所关注,然而消费者权益及其实现是消费者利益从应然转化为实然的关键。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缘起,进而探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中简称《消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将15周年,随着两岸政治、经济的变化,《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局限性,需要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在CEPA模式下,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文化都得到飞跃式发展。台湾和香港、澳门都是一国两制的区域,CEPA在香港、澳门适用过程中的优点、缺点可以类似的借鉴到台湾。本文分析了《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的现状缺陷,归纳CEPA对两法的可借鉴性,提出《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4.
《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将15周年,随着两岸政治、经济的变化,《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局限性,需要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在CEPA模式下,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文化都得到飞跃式发展。台湾和香港、澳门都是一国两制的区域,CEPA在香港、澳门适用过程中的优点、缺点可以类似的借鉴到台湾。本文分析了《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的现状缺陷,归纳CEPA对两法的可借鉴性,提出《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5.
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缺陷,很多情况下对经营者的威慑不足,也难以激励消费者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消法》的修订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7.
浅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交易及商品形式的产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日益明显,需要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当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关于作为我国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简陋、粗放;第二,即使就现有保险法律以及相应行政规章的规定来看,也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平等的缺陷。 相似文献
9.
论服务消费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消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迅猛发展,而服务消费中存在的诸多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也不断出现,逐渐上升。针对我国服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实际状况,分析了服务消费类型、问题及原因,指出了服务消费法制的欠缺,对服务消费权益保护从法理上作了初步分析,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服务消费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全球气候异常变暖和环境持续恶化使低碳和节能减排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低碳的兴起是世界人民对保护环境的清醒认识和实践,其对改善全球生态环境的积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此形成的低碳壁垒给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巨变也是不容忽视的。针对单个国家来说,低碳热潮带来的机遇和危机并存,因此,如何预见危机而发现机遇,消除危机而创造机遇,是提升本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1.
12.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ECFA)的内容实质就是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这一点应与法律性质问题区分开来讨论。立足于大陆立场,ECFA法律性质仍应定位于"行政合作型区际协议"。从WTO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及成员实践来看,部门涵盖度与过渡期限问题在现实中并不会成为ECFA的法律障碍,而且两岸尚可考虑向WTO申请特别豁免,因此无违反WTO规则之忧,台方亦不必过虑"10年90%"。ECFA后续自由化谈判应本着互惠双赢的精神稳步进行,而不宜单纯追求协议形式。 相似文献
13.
ECFA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构建的在主权中国范围内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一方面ECFA符合两岸宪制,具有非国际性、协商性和非均衡性特点;另一方面,虽然ECFA的内容设计必须遵守WTO规则,但WTO规则的调整作用具有从属性,即它必须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并通过两岸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作用。只有如此,ECFA中惠及两岸的更为优惠的措施才不会被普遍最惠国待遇稀释。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讨论ECFA项下两岸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双向服务投资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EC—FA纳入服务部门对台湾及两岸经贸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归纳了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清单的主要内容和代表性措施。ECFA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符合两岸特殊情况的专门界定,以确保协议优惠措施不外溢到其他国家或地区。ECFA目前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ECFA具有多维法律属性,主要表现为国内法性、国际法性(特定条件下)、主体非主权性、契约性、权利义务不对等性、让利性、框架性等。这些属性决定台湾地区在通过ECFA融入CEP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他经济合作组织时必须要经过特别的法律设定,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与或者加入,通过融入大中华自由经贸区,再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相似文献
16.
17.
多年以来,两岸的投资合作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至2011年 2月,大陆资本已经在台湾投资了大约102个项目,投资总额达1.32亿美元。但是较之133亿美元从台湾流向大陆的资本,两岸投资发展很不平衡。如何推动陆资赴台,实现两岸互利双赢成为实践中关注的焦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要求大陆和台湾鼓励双向投资并且签订双边投资保障协定。回顾目前在陆资入台方面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评价其成绩和不足,然后借鉴WTO相关规则和大陆与东盟、德国、法国、瑞士、韩国签订的投资保障协定,讨论如何拟定《两岸投资保障协定》。 相似文献
18.
19.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其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法律支撑效应尽显。从法律定位角度分析,ECFA不仅涵盖两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金融服务),还涉及投资内容,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的"深度PTA"特征。从金融合作的实质内容来看,ECFA在金融方面的全面渗透,广泛合作的态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两岸在监管方面也必须配套广泛性和协同性。截止目前,ECFA框架尚未达成解决解决争端的救济模式,但考虑以政治性、法律程序性混合机制公允、灵活解决争端应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全面回顾ECFA的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ECFA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法制的影响,以及ECFA签署后亟待解决的部分法律问题,从司法审判的视角,提出了完善立法规范、探索建立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两岸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