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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与附带意见在判决书结构上都可有可无,说服力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对案件都不具有约束力,但二者并不相同,它们在结构位置、主要内容、运用目的和未来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法官后语应该是我国法官创新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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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释明权并不完善,特别对于法律适用释明权的规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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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居于当事人的代理者或辩护者的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官居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倾听两造之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应该说,两者的关系是明确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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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法槌敲出的是法律的公正,质朴的法袍穿出的是法律的威严;肃穆的法庭体现着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严肃的法官履行着法律的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在当事人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法官的秉公办事让当事人感受到的是法律的阳光,正是众多依法办案的法官使越来越多的百姓信任法律、信赖法律、信守法律。法官身上承载着的是沉重的社会责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弱势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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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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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亦称阐释权、阐明权,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所享有的,在当事人未能清楚地陈述事实或举证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询问及建议的权限。释明权这一法律名词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而由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仍要由法官向当事人提示和提问,很多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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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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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纠纷非常复杂,对法官的审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须正确识别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相应作出公平合理的妥当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应当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法官在审理名实不符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时,首先仍应立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出发,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对于当事人的书面合同系虚假表示的定性应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否则不宜随意排除或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另外,在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时候,应尽可能尊重合同相对性和当事人合理信赖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袭性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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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一职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法官在社会中将扮演多重角色,因而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评价应依具体角色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要求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一位居中裁判者,它是由法官这一特定职业所决定的。相应的法官职业道德评价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是否在具备法定事由时适时回避;是否有单方会见、接触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交流的情形;是否接受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或其它好处;能否在办案中排除人情、关系对裁判的影响;在办案中是否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或辩论权;是否保守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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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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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规则的强制性抑或选择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界定法律适用规则的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国家的一些学者受到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影响,主张法律适用规则是选择性适用规范,除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外,不得由法官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必须依照中国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定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在晚近的实践中,我国法官经常采用类似于选择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适当减少法官对审判程序的干预,扩大当事人对案件的自主权.本文认为,应构建一种当事人主义和法官释明义务相结合的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模式,以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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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结果虽不具有必然约束力,但其具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法官量刑裁判、预设监督标尺的重要作用,对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监督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一、量刑建议的定义和作用学界认为,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对于被告人所应处以刑罚,包括刑罚种类、刑期、附加刑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