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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实务中,审查逮捕执法活动的完整过程,既需要办案人员深入到案件中,详尽考察与案件有关的种种情况如:事实、证据、情节等;又需要办案人员站在案件外,准确运用法定的标准对案件整体进行客观的衡量,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它应当具有怎样的内在要求呢?本文在此试就审查逮捕执法标准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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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不少地区的检察系统结合办案情况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标准,然而现有评价标准的现状及长期对于案件考评停留在流水式的常规流程,形成了对建立统一的评价体系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旨在通过对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进行探讨,从而更好的指导建立科学,合理、客观、规范、制度化的质量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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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常常遇有犯罪嫌疑人翻供、不供,证人翻证或不如实作证,以及相互串供等特殊情形。这往往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能否处理好这类案件,不仅是对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检验,而且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强化对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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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检察实务中将会出现办案时间压力过大、侦捕联动受限、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人民监督员部分监督机制面临调整、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程序亟待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审查逮捕办案模式、提高侦查工作能力、调整外部监督等方面予以解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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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能直接体现检察官归纳、表述能力,也可以直接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办案水平的高低,本文通过总结办案经验,提出了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时,应着重把握的几个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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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律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七天,七天必然包含两个休息日,实际工作时间为五天。二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科(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都需要进行审阅及核实案件主要证据,办案人员写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还要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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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逮捕案件的法定期限短,又不能另行侦查,因此,审查判断证据只能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来展开,受种种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总结摸索一套快速、有效、科学的审查逮捕证据的方法,笔者认为在用好、用活常用的鉴别法、对比法、印证法之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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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2009,(7)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检察实务中将会出现办案时间压力过大,侦逮联动受限,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人民监督员部分监督机制面临调整,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程序亟待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审查逮捕办案模式,提高侦查工作能力,调整外部监督等方面予以解决,以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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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实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改革中侦查部门的职权划分、办案期限、不服批捕的告知程序、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启动、侦捕关系、侦查行为的规范及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并提出改革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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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关,对逮捕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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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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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大多采用轮流办案的方式,存在较多弊端。审查逮捕案件分类办理制度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实行的"术业有专攻"的办案模式。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当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相对限制轮岗制度、多面手的培养、通过知识管理建立案例库及组建疑难案件讨论小组、建立人才培养体系等,全面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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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是崇尚廉洁、祛恶扬善的社会文化,亦是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其目的是促使反贪办案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利观、利益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仅仅把查办案件理解为惩治犯罪,就办案而办案、为完成任务而办案的话,就会失去通过查办案件进行预防教育及廉政文化教育的应有意义和作用,达不到对外惩前毖后、对内防微杜渐的理想效果。为了转变这种就办案而办案的意识,克服单纯办案观念,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应当把查办案件与开展廉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使一线办案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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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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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下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进行了尝试。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①。审查逮捕阶段在检察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办案期限较短;审查逮捕部门仅有就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基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殊性,在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理论层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刑事和解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反悔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