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三个阶段,联合国从2001年起开始了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本文在介绍联合国关于电子订约立法背景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联合国电子订约立法的基本思路,详细讨论了电子订约的概念、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当事人所在地等综合性问题和合同订立中要约与邀请要约、接受要约、发出和收到合同、自动交易、形式要求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2.
齐爱民 《法学评论》2004,22(4):155-160
电子商务的兴起 ,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起草电子订约公约的目的就是消除国际贸易领域中发生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障碍。为了不干扰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 ,拟订中的电子订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国际合同。拟订中的公约坚持了传统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当事人营业地的确定上采取了主观的“指明”标准 ,在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 ,并规定了电子错误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电子订约错误属于合同错误的范畴,但其错误情形已不限于传统合同错误,出现了电子输入错误等电子通信中的特殊合同错误。电子订约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订约中输入错误之法律救济的特殊性。既有立法已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理论,我国合同法应当借鉴相关立法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订约目的为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创设各种民商事主体的合同,如通过合同创设合伙、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创设各种民事权利的合同,如通过合同创设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等;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即通过合同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解决合同争议的合同,即通过合同解决民事争议。此四类合同各具特征。  相似文献   

5.
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兼评UECIC第1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订约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需要考虑交互式应用程序、信息交易、网站广告、公众要约、点击合同及网上拍卖等更为复杂的因素。UECIC第11条着重通过考察当事人的意图来判断一项提议是否属于要约,即明确指明提议的当事人打算在提议获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提议属于要约,从而使得UECIC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我国立法宜根据非歧视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并借鉴UECIC予以完善,并对附条件的要约等作出补缺规定。  相似文献   

6.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温世扬 《法学杂志》2001,22(2):16-17
作者就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问题阐明己见 ,并着重论述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是在保险立法中的创举 ,同时还就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7.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相似文献   

8.
李锡鹤 《法学》2006,(6):11-17
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9.
电子仲裁协议是通过数字技术手段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与传统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脱节。要确认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须解决以下问题:协调网络身份虚拟化、交易主体低龄化与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的冲突;认定电子代理人所作仲裁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发生电子错误情况下所作仲裁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有关的责任归属;明确电子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公平性要求。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以期租的方式营运或经营船舶目前已广泛为广大航运从业者所采用,由其产生的争议也比比皆是。BIMCO制定的BAI,TIME格式和ASBA(USA)所制定的NYPE租约格式应用最多。BIMCO是一国际船东组织,BAI,TIME格式固其对船东的偏袒而很少被应用。NYPE’46格式虽然被认为是出租人的格式(charters’sform),但应该承认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订得较平衡和公道的,因此也就逐渐被熟知和采用。而NYPE’46在使用的过程中,又经过了1981年修订版,到了目前最新的NYPE’93格式。这些期租格式的制定无疑是为使期租更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11.
薛军 《法律适用》2021,(3):25-33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存在明显缺陷,且没有被《民法典》所吸收借鉴,应...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在我国蓬勃发展,使得传统法律的外延迅速扩展,而虚拟性又时刻抵制和阻碍着法律约束力的行使,随着一系列信息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网络世界的法治化逐渐拉开了序幕。网络在全球席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电子合同在合同签订中所占比例不断增长的关键时期,加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性入手,阐述了因二者差异而带来的法律上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共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电子合同的性质、电子合同的历史沿革等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本文指出电子商务"十一五"规划中的要求,并对电子合同如何监管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主要从电子合同履行环境、履行的过程、以及电子合同履行后的投诉监管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电子合同形式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电子合同虽已为一些法律规范确认为书面形式 ,但是它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差异仍存在。而这些直观的差异却因近年来推崇“功能”的趋势而被合理忽略———“功能等同法”对法律行为的形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商业行为法律形式的认定取决于商业活动的需要与立法者对该形式之功能的认知 ,而功能的获得却依赖于技术发展水平 :如书面形式功能的物理特性与电子合同的技术支持。目前我国《合同法》虽宣布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 ,但因不能保证书面功能的实现 ,仍难被商界普遍接受。立法与司法活动将更加关注新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许晓琬 《法制与社会》2013,(10):269-270
网络环境下,欠缺一套完整的电子纠错机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纠纷.本文电子错误的性质分析,引用美国合同法的概念,建议对因出卖方的手写错误,合同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撤销;错误方如果是消费者,对于没有提供纠错机会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而提出抗辩;对于认识错误,消费者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给予撤销。  相似文献   

18.
电子合同是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全新的缔约方式,电子合同的订立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的订立有很大不同。本文对网页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电子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收讫确认和电子承诺及其撤回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相似文献   

20.
曾冠 《政法论丛》2007,(1):81-86
作为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程序模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体模本,解决了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等同的标准与条件等重要问题,增强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情形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弥补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不足,体现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