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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6 毫秒
1.
刑法规定的出售、制售发票犯罪,有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二百零九条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三款)、非法出售发售罪(第四款)。笔者试就这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些阐释,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一、发票真伪与罪名的认定凡是有账务的地方,都离不开发票。目前,我国使用的发票大体包括三大类(行政事业性收…  相似文献   

2.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此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就新刑法修订后的该类犯罪在构成要件、处罚原则上具有较大变化,而学者有不同认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对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等的罪数形态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探讨王政勇为了严厉打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相似文献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实务中对本罪的认定常出现矛盾的判决,当事人甚至在无罪和重刑之间徘徊,主要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流失危险并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即,逃税行为和骗税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和骗税的行为应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内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种。此类案件在我市发生甚少。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此种案件。在缺乏判例和经验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情节上应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谢连燊  彭勇 《法制与社会》2010,(33):281-281
近年来,发票类案件时常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并成为司法实践中所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通过一宗出售伪造的发票的案例,剖析了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问题,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处置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7.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初探王志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及发票管理制度,虚开、伪造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照《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  相似文献   

8.
当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代开假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并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破坏党风廉政建设.恶化社会治安环境。  相似文献   

9.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即(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5个新罪名。对  相似文献   

10.
招摇撞骗罪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机关威信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因而我国刑法将此罪名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类的犯罪中。  相似文献   

11.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12.
戴蓬 《政法学刊》2008,25(1):10-13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税收征管的加强,虚开发票犯罪呈现出新的动向:作案人采用造假手段,取得领购发票资格;制造经营假象,逃避税务稽查;针对征管措施,利用真票虚开;转移犯罪目标,大肆虚开"四小票;"结伙作案,多个企业形成虚开链条。对于新形势下的虚开发票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从反常现象入手,发现虚开发票犯罪;对涉嫌虚开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围绕"票"、"货"、"款",查证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开展协查,全面获取虚开发票犯罪证据。  相似文献   

13.
伪造国家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的式样,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国家货币的行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货币而非法贩运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近两年来我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这类犯罪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和1992年三年内我市共审理这类案件9起,其中1990年1起,1991  相似文献   

14.
SIMPLERESEARCHON“RESOLUTIONABOUTSUPPRESSIONAGAINSTTHECRIMEOFFALSEMAKING,FORGERYANDILLEGALSELLINGOFV.A.TEXCLUSIVERECIEPT为了严厉打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俞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新税制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O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起施行。一、《决定》的基本内容(一)增设了新罪名。{决定》增设了以下新…  相似文献   

15.
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税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依法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一个时期以来,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现象严重,这既表明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也表明在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活动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涉税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整顿…  相似文献   

16.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8):7
广东高院核准汕头1.4亿假币案主犯死缓2012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汕头市潮南区查获的陈桂春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作出复核裁定,核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非法制造发票罪数罪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禁毒决定》规定的毒品犯罪共有:走私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12个罪名。指出在处罚毒品犯罪时要准确地把握《决定》第11条和第14条的法定情节,正确地适用附加刑以及恰当地运用处罚毒品犯罪共犯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陈新政 《人民司法》2005,(11):60-62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税务犯罪成了经济领域中的多发犯罪。特别是抗税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严重地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抗税罪的主体,在此问题上,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比较大。因此,从理论上探讨抗税罪的主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抗税罪的主体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抗税罪的主体仅仅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其主要理由是,偷税罪主体之所以包括扣缴义务人,是因为有特别的规定,在抗税罪中没有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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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规定做出了重要修改.一是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二是新增了两个罪名: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这“两减两增”体现了国家依据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事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和宗旨.但囿于立法技术所限或立法时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修订未能穷尽目前刑事法律规范规制发票犯罪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可以从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术的提升以及处罚的力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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