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再论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提单担保物权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质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银行对信用证条件下提单具有质押权的质疑、银行对提单留置权的取得与实行 ,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有效地保护银行的提单质押权等方面论述了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的担保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2.
海运保函的现状与解决保函争议的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凯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292-303,261
海运保函(LetterofGurantee,LetterofIndemnity)是一种出现在航运实务中的单证。它对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由于海运保函的产生与使用始终笼罩在欺诈的阴影之下,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受到很大程度的怀疑,并对提单的信誉及航运、贸易的正常秩序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中对海运保函的有关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旨在对海运保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其争议的途径。一、海运保函的产生为便利贸易各方和防止欺诈,经过人们多年努力,贸易程序已日臻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体系。但由于…  相似文献   

3.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4.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矛盾双方摆脱了僵持的困境,避免了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无疑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此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仍未有统~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无疑,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保函”)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其效力问题,即探讨保函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  相似文献   

5.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6.
原告:重钢进出口公司被告:深圳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中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1年3月Ic日与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之后,偷丰公司将合同转让给中安公司。3月18日,中安公司向原告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申请人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受益人原告,开证行香港国商银行,议付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有效期内交由被告远达公司的“江都”轮承运。原告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香港华夏公司作为远达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没有收回第一套提单…  相似文献   

7.
8.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9.
10.
杨婵 《人民司法》2013,(4):42-44,1
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11.
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对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商业适用与法律性质认识不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使得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出现不应有的局面。本文从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流程、法律特征以及国外和国际有关的法律与规则入手,揭示其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讨论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国外经验,还是商业实践看,都应承认国内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建议正在起草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涵盖备用信用证,并将其标题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王慧 《广东法学》2004,(3):63-67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货损系承运人或其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此负有否定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则可排除降低其责任至最低程度的保价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一、仲裁与司法关系进行重构的现实紧迫性仲裁与诉讼相伴相生,走过了漫长的历程。早在古罗马,其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保罗对此作过精辟论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虽然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具有原始性和绝对性,但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到底是通过法院还是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当事人选择权理应得到尊重。由于不同的程序或方式会有不同的程序利益、产生不同的成本和代价,其纠纷解决的效果、效力和成本等都会成为当事人选择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