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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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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6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47、49条法律问题:(一)刑法第47条第1项修正为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则「过失犯」即无累犯规定之适用,设于旧法时过失犯罪(例如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失火等罪),且依旧法应成立累犯,如于新法施行后裁判,是否仍成立累犯?(二)刑法第47条第2项增订「第98条第2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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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9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55、56条法律问题: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将牵连犯、连续犯均废除后,因犯罪行为在修法前,裁判时已在修法后,有无刑法第2条比较适用之问题?讨论意见:甲说:刑法第2条所谓有变更之法律,乃指刑罚法律而言,并以依中央法规制定标准法第2条(前)之规定制定公布者为限(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号判例参照)。又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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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7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276、284、41、47、74条法律问题:甲曾于民国92年间服役时,因涉犯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罪,经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银元300元折算1日确定,并于93年5月1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甲除该前科外,并无其它前科)。嗣甲于94年10月1日复因驾车过失致乙受伤,涉犯刑法第284条第1项之过失伤害罪,则第一审法院于95年9月1日判决时,如何正确适用易科罚金、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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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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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法检字第0950802464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6月9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资料来源:法务部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74、95条案由:外国人犯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未宣告缓刑期内付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则于缓刑期间或当缓刑期满,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驱逐出境之保安处分如何执行?说明:依法务部95年4月10日法检字第0950801322号函办理(附件一)。(一)甲说:驱逐出境之保安处分无从执行。理由:刑法第95条规定,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是驱逐出境须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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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法检字第0950802683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6月22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资料来源:法务部相关法条:证人保护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第253、253-1、255、256、257、258、259、260条案由:检察官对于证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供述其犯罪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之网络,因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与该犯罪相关之刑诉案件被告,并经检察官事先同意之犯毒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为不起诉处分后,是否应依职权送请再议?说明:(一)甲说:(否定说)按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经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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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2月25日颁布,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律实施后,对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必然会产生新法和旧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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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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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军队和武警部队中的“两盗”案件(指盗窃军用物资和盗窃其它财物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急迫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盗窃对象为军用物资的定为盗窃军用物资罪,盗窃对象为其它财物的定为盗窃罪,前者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处刑,后者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或《决定》处刑,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并罚。我们认为不妥,《决定》施行后,部队中的盗窃案件,均应统一定为盗窃罪,按刑法或《决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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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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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颁布以后,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成立数个犯罪构成的牵连犯,在“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罚”的刑罚理论支配下,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种理论认为:牵连犯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是属于数罪,但这种数罪不是各自独立和彼此无关的犯罪,而是彼此联系着的,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此罪的犯罪行为是为彼罪服务的,故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罚,而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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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法释〔2007〕7号[公布日期]2007.4.11[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7.4.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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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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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 《河北法学》2015,(1):75-89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经《刑法修正案(一)》的立法修正,其所涉金融机构的范围得以细化,其中就包括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行为。可以说,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的犯罪化正是合理规范保险业的运行秩序、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防止保险活动出现异化的应有之义。在认定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方面,必须正确理解"擅自设立"这一核心的行为要素,并应当明确界定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所涉范围,同时,还需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之间的牵连犯关系予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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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溯及既往与现行刑法的关系,大体可作如下描述:刑法施行后,对施行之前业已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果在其施行前经由当时为有效的法律给予了终极性的有效评价,则现行刑法不得推翻其判处结果重新予以审校,此为现行刑法不溯及既往之绝对含义。对施行之前实施终了的行为,在其生效之后,如果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刑法性规范评价并予处置的,那么可用且只能用的刑法规范必须在现行刑法典中找寻,因为此时此际唯一可供适用的刑事法律只有现行刑法。但如何运用现有刑法规范给予或不给予评价,其实并非仅仅指刑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含义,还有刑法得予溯及既往以排除行为终了时日之前有效的法律予以适用。即使是在最为狭义的,即现行刑法不得溯及至生效前的旧行为以呈现其法规范效力,而只能任由行为当时有效的旧法律予以评判,也只能说是旧法律能够重获得其规范活力,进而具有法的效力适用于个案,是完全得自于现行刑法之法规范授权,这表明现行刑法包蕴的不溯及既往效力原则,具有一种造法机能。无论是以其造法机能激活不再具有法效力的旧法规范能量,还是直接排除旧法适用而适用现行刑法,都表明刑法不溯及既往还包含着赐福于受刑法评价与处理的犯罪人的人道精神,且内蕴着一种刑事福利的建造与授权机制,这是现行所有有关刑法不溯及既往研究所遗漏的规范性内含。《刑法》第12条即是此全部复杂的结构与规范综合的平义表达。全面而精细地展现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之造法机能及其实现进路的全部义项,即勾画其造法机能的学术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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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敏杰第二次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既不是过失杀人罪,也不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132条处罚。理由是: 一、郭的行为客观表现为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生命,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的非法性表现在:高清良之死并非不可避免,它与郭犯放任驾车逃跑的违法行为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就是说,当高清良的生命安全受到郭犯行为的严重威胁时,郭犯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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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当刑期执行六年后,查实该犯在抢劫罪宣判以前,还犯有敲诈勒索罪(情节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子内)。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张犯应作数罪并罚处理,但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犯的敲诈勒索罪已过五年法定追诉期。究竟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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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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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 《法商研究》2012,(1):137-143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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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决定》第4条“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它没有溯及力。这个决定生效前的犯胙行为应适用刑法,生效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决定》,不溯及既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两劳决定》理解不同,在适用该决定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已突破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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