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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立法民主直播立法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7月28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该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此次立法听证是七年来第八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与前七次不同的是,上海人大公众网对听证会作全程文字直播。而这在上海尚属首次,让很多听证陈述人颇感意外。也给关心该草案却无缘听证的人一份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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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该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此次立法听证是七年采第八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与前七次不同的是。上海人大公众网对听证会作全程文字直播,而这在上海尚属首次,让很多听证陈述人颇感意外,也给关心该草案却无缘听证的人一份惊喜。(7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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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的广州,盛夏的暑热已渐渐退却,然而民众的热情却因为一场听证会而持续高涨。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在全国开了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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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中的重要组成,而法律援助则是构成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核心.我国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索最早为上世纪末期,起步时间不长,直至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实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国家层面的体系化转变.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覆盖愈加广泛,我国法律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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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是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个具有时代性内涵的特殊社会阶层。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人。实践证明,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基于历史、制度、法律及至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城市生存际遇和发展空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在合法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显得尤其突出。很多农民工往往因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在权益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申请法律援助便成为目前农民工维权一个至为重要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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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面向的是全体公民,但是,又不是所有的人、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事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补充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6种事项,并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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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问题是直接关系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发展过程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别国立法之长,试图提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完善的几个方向。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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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根据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国务院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立法听证制度。从制度渊源看,立法听证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是立法机关为协调各方面政治利益而采用的一种立法方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已对立法听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而在我国,立法听证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运作。为此,本文拟结合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一些探讨,以求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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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首次引入了辩论机制。据报道,听证会报名踊跃,并且会议过程被直播。由于正方反方在听证会上的争辩异常激烈,以至于会议主持者不得不经常进行超时“提醒”。深圳在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的举措,开了全国之先河,是有助于立法走向科学民主的创新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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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中,为了充分表达民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保证立法质量,均广泛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尽管西方学者对立法听证制度的看法至今尚不统一,但他们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在立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是与民主宪政相联系的、能够满足现代立法要求的重要手段之一.总的来讲,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利多弊少.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概念立法机关实行的立法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是随着司法听证制度的广泛使用和不断发展而逐渐移植到立法机关来的.听证(Hearing)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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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授权立法之先行试验引领了特区市场经济的大发展 ,有力辐射、示范到内地 ,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普适根据。在世纪之交的新时期 ,特区立法要着眼“增创新优势 ,更上一层楼”的时代要求 ,着力在明确特区授权立法权限范围、增创体制新优势的使命、法域立法冲突的协调三大方面再创辉煌 ,以发挥试验田新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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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表现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而且也构成了国家立法权运作的一种新的形式。而立法权的运作,离不开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授权。《立法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范围,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粗糙和宽泛,以致实践中法律法规和规章间的冲突不断。因此,有必要对授权主体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其界定在国家权力机关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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