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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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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张弓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两个:(1)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于第一个条件,即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问题,学者中...  相似文献   

2.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意在作为一种救济制度,用以补救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管辖错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务及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议较大。本文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界定、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以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3.
黄安武  曹志高  范军志 《法制与社会》2012,(28):128-132,140
本文在国际视野下,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因素、管辖权异议的基本要素,使读者对国际仲裁实务界和我国仲裁法律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现状有了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设立价值,并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重新定位,将其异议主体界定为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实践中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必要性,指出双重裁定缺乏理论和立法依据;并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裁判具有逻辑判断性,必须排除“驳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而以发回重审的形式来解决二审程序中的非法院主管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法理即是管辖权异议制度运作时所依据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制度的理论问题。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下发以来,民事司法的改革突飞猛进。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立法和实务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和问题,而对程序法理认识上的局限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梳理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理。  相似文献   

6.
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0,(36):142-142
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事实发生在答辩期满后无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鉴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和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 管辖异议权的正当行使,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 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适用程序不够完备,导致审判实务 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不能得以实现,并且在一定程度 上讲,加剧了管辖的无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本文试图在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调查的基 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价值,以及当前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初步 的分析,并寻找相应…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程序不完备,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制度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浅见。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相似文献   

10.
管辖权异议已经二审裁定,新追加的当事人可否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一审裁定有管辖权,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裁定。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我院追加了另外一名应负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该被告又提起管辖权异议...  相似文献   

11.
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12.
王跃龙  黄永乐 《法学》2006,(3):141-145
民事诉讼活动环节具有关联性。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前,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签发开庭传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借故拖延诉讼程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构成对举证时限的法定影响。举证时限虽可依法官之职权行为而变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变更举证时限。  相似文献   

13.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不服,继而申请再审或作出终审裁定的法院院长依照法律规定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再审,从法律上来讲,很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宜再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再审的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  相似文献   

14.
浅论管辖权异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解释亦不甚严密和周详,其直接后果是实践操作中适法的不一和混乱。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相当薄弱,系统、有分量的文章较为鲜见。因此,研究管辖权异议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已成为当前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的阐述了这一问题,以促进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发生诉讼的人们不但要求人民法院对实体法的适用要公平、正确,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对程序法的适用也要准确合法,这突出表现在诉讼双方对法院管辖权问题上的异议.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应诉人在应诉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其中一些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使法院在开始案件的实体审理之前首先要对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行程序审理,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诉讼阶段.法院是否能对管辖问题作出正确裁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信服法院主持的审判活动,能否息讼服判,以至于影响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的执行.因此,审判人员应正确掌握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同时提交答辩状?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无须再提交答辩状;二是管辖权异议与答辩状应同时提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管辖权异议与提交答辩状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性质不同,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的意思主张,是为了避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后者则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实体权利提出的书面辩论.两者并非矛盾和排斥.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只是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可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提交答辩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在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介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9.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20.
刘根  廖鹰 《法制与经济》2013,(10):10-12
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受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当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比,惟独刑事诉讼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是世界刑事诉讼的通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因而我国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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