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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该条规定主要是打击那些借赌博输赢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那么何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呢?日常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赌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赌资:第二种是接受请托人代为偿还赌债:第三种是接受请托人免除赌债:第四种情况是请托人事先安排通过赌博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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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由其亲属(通常为夫妻)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往往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罪责,而辩称自己不知亲属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将责任推到亲属身上;收受贿赂的亲属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免受法律追究,而谎称没有告诉,把责任包揽起来。由于主观明知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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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收受贿赂问题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职后斡旋型的受财行为,二是职后酬谢型的受财行为,三是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对于一、三两种情况,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没有或无法证明收受财物的合意,则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同时,由于接受财物时,行为人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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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确规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一、"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一般而言,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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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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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首次规定了一些具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其罪名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非法发放关系人贷款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放贷款罪、非法提供担保罪、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罪、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虽然《决定》中还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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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犯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表现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理上产生争议在于其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规定,还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从不同角度阐述分为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三种学说。其实,考诸司法实践,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的限制条件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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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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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对此,有人认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身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实情况,我认为,除此还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理由有四: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当前,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受贿罪。”利用职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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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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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利,但并未从中获得好处或收受他人钱物,并且在他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能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代理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违规操作,意欲从中占有未足额缴纳而多余的钱款,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属于侵占性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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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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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济往来中,民营企业及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的情况屡见不鲜。收受回扣的行为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以及民事法律风险(如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及收受回扣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等等)。虽然在大多数人看来,“受贿”与国家公务公职人员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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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粮食企业经营各环节存在许多违法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收受贿赂,在粮食收购环节做文章。一些化验人员,检斤人员利用收粮之机,收受粮贩子的贿赂,纵容粮贩子在粮食中掺假,或是在检斤时为粮贩子加报重量,损害企业利益,捞取个人好处。2、倒卖国家平价粮油,在粮食销售环节谋私利。国家根据政策每年都要在各粮库调集大批平价粮油,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粮存在指定的粮库中。一些粮库工作人员在经营议价粮油过程中,将国家的储备粮和收上的平议价粮混在一起作议价交易,然后根据市场行情,在粮价调低时再用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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