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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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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1,(5):128-14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具有主观请求与客观法秩序的双重属性,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构成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可以从三个层面引入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不便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但是法院得通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或一般法律概念来传导基本权利的要求。其二,在将来具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中,合宪审查机关得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而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贯彻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调整失衡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  相似文献   

2.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也被称为水平效力、私人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或私人法律关系中的效力等。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实践中,公私二元划分是第三人效力探讨的基础;基本权利客观法属性是第三人效力的规范范畴;基本权利人类图像与自由权的多重面向是第三人效力的价值范畴;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是第三人效力的义务范畴;基本权利取向解释是第三人效力的方法范畴。第三人效力具有体系正义、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的诉求,本质上是涵盖不同范畴的结构性效力。提出第三人效力的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干预社会和消解社会不公正,为私人主体创造秩序和自由。  相似文献   

3.
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宪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殷啸虎 《法学论坛》2003,18(2):25-29
对公民基本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时 ,如何寻求司法保障的问题 ,目前宪法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 ,要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应当弄清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以及与此相关的宪法关系的特点。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第三者侵害时 ,要求国家予以保障 ,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固有内涵 ;国家权力通过积极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是宪法关系的应有之义。因此 ,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确认普通法院对第三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合法性 ,通过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审查 ,对违宪行为予以撤消 ,是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可行途径和手段。  相似文献   

4.
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可在私人领域内适用;如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与范围内可得到适用?这是一个在美国与德国都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主旨在于通过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对第三人效力"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对该问题的理论及实践思考,结合我国宪法基本人权条款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现状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5.
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吕艳辉 《行政与法》2004,(12):100-101
传统的观念认为:宪法对权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约束国家和国家机关,对私人领域的效力是间接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原则性,且无制裁性规定,不能在私法上直接适用。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本文立足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现实、法律观念及宪法规范的梳理,探讨我国确认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必要性、合宪性。  相似文献   

6.
钱福臣 《北方法学》2012,6(3):92-102
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是有关公民宪法权利规范司法适用的理论,是有关公民之间宪法权利冲突与权衡的理论,因此该理论必然是有关宪法权利规范在公民之间进行司法适用的水平效力理论。因此,为使该理论能够成立,阿列克西一定要对其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途径、内容、程度与合理性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他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三层次"说,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和"三种模式"建构基础上所进行的整合与重构,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涵盖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8,(5):61-70
宪法上的劳动权有着复杂的规范构造,它以职业自由为基础,以国家保护义务为核心,并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外围。这种规范构造上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劳动权第三人效力的理解不宜一概而论。劳动权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这个方面它很难产生所谓的第三人效力,只有在职业自由方面才有产生第三人效力的可能。当事人在劳动契约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任",此种约定之所以无效,不是因为雇主违反了劳动保护的义务,而是因为雇主过度限制了雇工的生命健康权;不是基于劳动权的第三人效力,而是基于生命健康权的第三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劳动保护的角度来展开论证,恰恰未能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真正宪法问题,且造成社会权面向上的劳动权亦可适用于私法关系而生第三人效力的误解。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9.
2001年齐玉苓一案曾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产生过强烈反响并引发激烈争论,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学者们大都承认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即司法适用性,但其主要分歧在于宪法在私人领域的效力应是直接还是间接?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美、德两国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加以比较研究,尝试对中国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应何去何从谈谈粗略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相似文献   

11.
宣誓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在吸收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成果的基础之上,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属水到渠成。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对于宣誓主体乃至整个社会宪法信仰的建立都具有深远的意义。相较于宣誓仪式的程序表现,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心理约束。宪法宣誓的制度设计使得其无论在理论抑或实践中都招致诘难和质疑。我国传统仪式中的政治性和社会性特点,为我国宣誓制度提供了效力来源。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需要通过提升国家公权力实施的规范性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实用性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基本权利冲突命题已为我国宪法学界普遍接受,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学者们对该命题的理解大致可被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即“民事权利冲突说”“法律利益冲突说”与“人性需求冲突说”。就前两种学说的理论基础而言,无论是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抑或是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均挑战了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对抗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误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法律利益相混淆,使基本权利成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最高依据,从而模糊了宪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界限,背离了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精神。而从人性的根本需求出发理解基本权利,则直接消解了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描述性概念。在此基础上,基本权利冲突命题能否成立值得进一步追问与反思。  相似文献   

13.
于飞 《法学研究》2008,(5):49-61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义务人、权利广度、权利保护强度和对义务人的道德要求方面有本质区别。基于这种区分,关于宪法私法效力的直接效力说固然在理论上有导致权利冲突和损伤私法自治的弊端,间接效力说一样有过度确认民事权利的缺陷,而且后者在理论上也有很多弱点,两说均不足采。在未立法化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问题上,宪法不应当对民法有影响,宪法对民法的影响应当限于制约强者的方面,并可借助“国家行为”的理论结构来发展我国的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基本同义 ,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价值和关键所在。公民基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或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公民基本权利适用的特征 ,私法领域并不宜直接适用公民宪法权利规范 ,刑事审判更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针对国家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可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 ;针对其他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则可在穷尽其他救济之后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当前 ,我国法院适用宪法权利的领域是有限的 ,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宪法权利的方式是欠妥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 ,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5.
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 ,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 ,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这一讲,则着重讲述宪法具有何种功能. 第一,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基本权利,并确立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同时赋予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7.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18.
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9.
宪法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这是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根源。作为主观权利,宪法人格权的义务主体指向政府,基本理念在于防范公权力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民法人格权的义务主体指向私人,防范私人间的相互侵害。宪法人格权所承载的基本价值有赖于民法的贯彻与浸润,宪法中的人格权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民法中的人格权的规定具有具体性和补充性。基于当下我国宪法实施和人格权的保障现状,应当主张宪法人格权在民法中的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20.
传统观点认为,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足以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不受确定判决效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充当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的理论基础,另行起诉通常可以向案外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但势必带来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不及时、正当程序保障滞后、判决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应当保障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及时、彻底地消除确定判决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反思确定判决与案外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构建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先决性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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