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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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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难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拓展受案范围在今天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立法的完善必须循序渐进,科学界定行政主体、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是适应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实践的。  相似文献   

2.
崔文俊 《政法学刊》2010,27(1):93-97
目前为止,行业协会社团处罚的司法救济问题,尚未获致令人满意的答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诉讼法的有关原理,行业协会社团处罚案件应当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把行业协会社团处罚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此类案件排除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基于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考虑,把此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假定不予审查的立法模式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肯定、否定列举式的方式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颇多限制,这极大限缩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不甚明确.在《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中,受案范围的修改正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新旧两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厘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并结合理论分析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阐释两部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新法相较于旧法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5.
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主管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未能及时反映社会变迁,主管范围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张;在司法层面上审判权作用范围小于主管范围,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使法定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被虚置化,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在一个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民事诉讼需要对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即确定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性组织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界定上存在的误区,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较为粗疏,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偏离了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同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民合一模式,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范围、原告人权利、诉讼范围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杨伟东 《法学论坛》2007,22(4):82-89
国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基本局限于对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或者应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分析之上,忽视了受案范围最基本问题--"行政"界限的厘定.当今对行政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趋势: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化,从权力标准向公共因素标准转化.面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内对行政的界定采取权力来源标准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9.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看中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能否得以实现,对公 民权利的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自年颁布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不断1989发展,然而由于制度的原因和制定法本身的缺陷,使得受案范围很难确定。借鉴判例法的经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纠纷,各地法院纷纷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探索环境审判新机制.然而,环保法庭自设立以来,一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境地,其中受案范围过窄且缺乏统一性规范是导致这一症结的重要原因,受案范围问题关系到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生命力,因此应当加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并合理拓宽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在界定我国环保法庭受案范围时可以考虑包含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环境损害引起的私权诉讼案件、环境刑事诉讼案件、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1.
吴晓宁 《河北法学》2011,29(11):197-200
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目前仍存在许多争议。由于相关理论的不完善和立法的滞后,已严重地制约了这一制度的成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拟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各国规定、理论依据、现实需要等方面着手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构想、诉讼结构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3.
廖中洪 《现代法学》2005,27(1):145-150
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全面承袭了1979年《刑诉法》的相应规定,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已经明显不适应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在程序上应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撤回公诉以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等问题进行完善。在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的方式上,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采用现行司法解释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改变其民事可诉性。因此,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亦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辩析○高家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确定行政诉讼诉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等多方面的意义。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并没有界定清楚。本文试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和法律规定作一探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简称,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界定①。因此成为理论界与审判实务界非常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拟在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分析现行规定的困惑与局限,依据有关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8.
王佼佼 《法制与社会》2012,(22):250-251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受案范围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焦点集中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居间裁决行为、行政机关的证明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为的界定方面。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定受案范围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不宜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顺利推行。故当时是按  相似文献   

20.
随着ADR机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提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趋重要以往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既有优点叉有缺陷,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心理态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等方面可以看出适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是可能的。针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在实现环境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时,必须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方面:仲裁协议的问题、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问题、“一裁终局”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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